四川成都,简阳,发生一起让人发指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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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简阳,发生一起让人发指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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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发指!”四川成都 , 简阳 , 发生一起令人发指的案件 。 杨同学是某小学的一名11岁女学生 , 天真活泼可爱 , 特惹人喜欢 。 一天 , 杨同学一人独自到某小区找她的同学玩耍 。 一男子刘某在家中看见杨同学进入楼栋后 , 起了歹意 , 于是随即出门 , 尾随杨同学至电梯处 。

接着 , 两人进入电梯后 , 刘某在电梯内单手搂住杨同学 , 亲吻杨同学嘴部 , 被杨同学推开后 , 刘某再次搂住杨同学并亲吻其嘴部 , 再次被推开后 , 杨同学赶紧乘电梯离开 。 随后 , 杨同学将此事告诉给她的妈妈 。 杨同学的妈妈听后 , 非常气愤 , 在确认事实无误后 , 带着杨同学去报案 。 警方随后在刘某家中将其抓获 , 刘某到案后 , 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 。 随后 , 经鉴定 , 刘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 案发时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 事后 , 刘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 并取得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 。 检方随后以猥亵儿童罪指控刘某 。

1、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刘某涉嫌强猥亵儿童罪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三者性欲的倾向 , 但不具有“打桩”目的 。 《刑法》第237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 构成猥亵儿童罪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具体到本案中 , 刘某以满足性刺激目的 , 强行采用亲嘴巴的方式对杨同学进行猥亵 , 没有实施“打桩”行为 , 其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 涉嫌猥亵儿童罪 。

【四川成都,简阳,发生一起让人发指的案件】2、刘某的量刑如何处理?本案中 , 刘某猥亵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女孩 , 其行为的社会危害大 , 按照法律的规定 , 需要从重处罚 。 其次 , 刘某事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 按照法律的规定 , 可以从轻处罚 。 再有 , 刘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智障人士 , 按照法律的规定 , 可以从轻处罚 。 法院经过审理 , 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 , 最终认为:刘某犯猥亵儿童罪 , 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 缓刑2年6个月 。 大家对于本案有什么看法 ,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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