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回顾 药店老板晒中药被偷,偷药贼泡酒饮用后身亡,厦门法院判了】
在此案中 , 岳老板作为中药管理者和经营者 , 在对中药 , 尤其是带有毒性的药材进行晾晒管理的期间 , 在明知所晾晒的草药中存在含有毒性的草乌 , 依旧在公共场所中进行晾晒 , 并在晾晒期间没有安排人员对药材进行管理 , 也没有设置提示牌等物进行警告 , 属于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 存在一定的过错 。
但付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在明知草乌属于他人的前提下 , 依旧将其私自带走 , 他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 , 违背公序良俗 。 随后 , 在未能辨明草药是否带有毒性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将其泡入药酒中并服用 , 属于其个人行为 , 其本人需要对这一行为承担责任 。
在经过审理后 , 岳老板对此事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 向付某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 , 付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
(《回顾 药店老板晒中药被偷 , 偷药贼泡酒饮用后身亡 , 厦门法院判了》中 , 图片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 , 未经许可 , 不得搬运、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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