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男子将偷车贼踹倒致其死亡,家属让车主赔112万,法院判了


青岛一男子将偷车贼踹倒致其死亡,家属让车主赔112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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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男子将偷车贼踹倒致其死亡,家属让车主赔112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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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男子将偷车贼踹倒致其死亡,家属让车主赔112万,法院判了


“他偷我电动车 , 还要我赔1127844元?”家住山东青岛的葛某想不明白 , 为什么明明是对方来偷自己的车 , 自己反倒还要赔钱......
男子将偷车贼踹倒致其死亡 , 家属让车主赔112万 , 法院判了
事发时 , 葛某在一家米线店吃早餐 , 刚吃完准备骑着电动车回家 。 不想却发现自己的电动车不翼而飞 , 有好心人告诉他 , 刚刚看到一个老头推着他说的电动车往前走了 。 葛某立即顺着好心人指的方向追去 , 没跑出多远 , 葛某便看到了自己的电动车以及偷车的老头 。 光天化日之下 , 竟然敢偷人家的车 , 葛某是气不打一处来 。

迅速跑过去 , 一脚将偷车的老头踹倒 , 并破口大骂:“一把年纪了还不会做人 , 干什么不好非得偷别人的车!你还要不要脸了!”可骂着骂着 , 葛某忽然感觉有些不对劲 , 老头倒地后没有说一句话 。 只是捂着自己的胸口 , 表情看起来像是很痛苦 , 一开始葛某还以为他是借势装病想要再敲诈勒索一番 。
但想着要真是发病 , 那可耽搁不起 , 而且看他确实很难受的样子 。 葛某遂拨打了急救电话 , 将对方送上了车 , 之后便没再管这件事 。 偷了他的车 , 他还把人送到医院 , 已经是仁至义尽 。 没想到的是葛某不计较了 , 对方却要计较 , 一个月后葛某被人告上法庭 。 那个被他踹倒的偷车贼姓曹 , 虽然及时被送往医院 , 却还是没能保住性命 。

曹某的死因是急性冠心病导致的猝死 , 警方认为属于意外死亡 , 跟葛某的飞踹行为没有太大的关系 。 因而葛某不构成犯罪 , 不予立案 , 谁知曹某家人难以接受这个事实 。 认为如果不是葛某把曹某踢倒 , 又怎么会导致他病发身亡?
即使不构成犯罪 , 也应当对他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 故将葛某告上法庭索赔110万元 。 这让葛某觉得十分委屈 , 明明是他来偷自己的车 , 怎么还要自己赔110万?难道就因为他死了?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处这起案件的呢?

法理分析:一审二审法院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 一审法院认为葛某防卫过当 , 作为一个成年人 。 应该意识到自己这一踹 , 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 , 却依然踹了 。 所以要承担一定责任 , 这个责任是多少呢?重新做出的司法鉴定结果是 , 外伤系一部分死亡诱因 , 大概为5%至15% 。 于是一审法院则判定葛某承担5%的责任 , 赔偿5.6万元 。
一审判决下达后 , 双方均不服判决 , 提起上诉 。 曹某家属坚持有关系 , 不过主动降低了赔偿金 , 从110万元降到30万元 。 二审审理后认为属于正当防卫 , 并未防卫过当 , 但是维持了一审对葛某赔偿金的判罚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意图将他人占有的财物秘密窃取为自己所有 , 曹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 。

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 这才导致了葛某的追赶、飞踹行为 , 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 葛某具有防卫意识和防卫意志 , 防卫所针对的只是侵害人曹某 , 显然属于正当防卫 , 但是超过了必要合理的限度 。 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 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 , 其一: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 。
其二: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 。 在这起案件中 , 葛某并不知道曹某患有冠心病 , 在发现对方偷窃自己车辆的情况下 。 心里想的就是制服对方 , 虽然曹某看起来没有逃跑行为 , 可葛某并不能预料他是否会突然骑车、骑车逃跑 。
这种情况下 , 葛某采用踹倒的方式 , 避免曹某逃跑是合情合理的事 。 曹某倒地后病发身亡 , 是他预料不到的 , 所以属于正当防卫且没超过必要限度 。 但曹某的死亡说到底 , 还是跟葛某的飞踹有一定关系 , 所以维持一审判决的赔偿 。
【青岛一男子将偷车贼踹倒致其死亡,家属让车主赔112万,法院判了】
赢得了官司 , 依然输了钱款 , 这让葛某很纳闷 。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 , 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 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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