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2017年浙江男子酒后让朋友侵犯妻子,被妻子拿菜刀砍死,法院现在判了( 二 )





缪某当时出于害怕 , 将杀害阿杰的罪责推到了翁某身上 , 同时翁某在本起案件中也不是无辜的 , 其违背缪某意愿 , 对其强行实施了侵犯的行为也构成刑事案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案发时 , 缪某在受到翁某侵犯时作出过抵抗的行为 , 这一点其邻居的证词可以证明 , 而这也就明确了翁某当时是在违背缪某意愿的情况下 , 依旧侵犯了对方 , 其行为便构成QJ罪 。 翁某的案件随后做了另案处理 , 而他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本案中 , 缪某与阿杰之间存在情感上的纠纷 , 并且案发前遭受到了其朋友的侵犯 , 导致其情绪失控 , 并作出了危险的行为 。 而缪某持菜刀连续砍杀阿杰数次 , 在主观上存在杀害被害人的故意 , 并且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 依法应当严惩 。 但考虑到案件发生的原因与阿杰在面对缪某被侵犯时的不作为有关 , 在量刑上可以对缪某予以从轻处罚 。
同时 , 经医学鉴定 , 缪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 缓解不全期 , 意思是缪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 经过治疗后症状消失至恢复自知力和社会功能需要三个月以上 。 也就是说 , 在案发过程中其可能处于发病的过程中 , 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 同时 , 缪某尚处于哺乳期 , 并且系初犯、偶犯 , 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 但 , 其在报案后存在对犯罪事实进行隐瞒的情况 , 不构成自首情节 。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因此 ,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 , 判处缪某有期徒刑十年 , 并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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