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迁入现常住地的农业户,原籍土地已抽回的,能否确认为现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种情况,应该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但仍然分不到土地,股份的占有,也会有一定的说法 。
这次农村集体资产制度改革,经过清产核资以后,下一步将要进行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是一个重要环节 。什么样的人,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什么样的人,不应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什么样的人应享受百分之百的股份,什么样的人或者享受更少一些,都要有明确的界限 。
像你这种情况,是一九九六年迁回的,如果是在第二轮土地调整前,分配到了土地还好一点,如果是没有土地,在折股方面,有可能占有股份相对来说,要少一些 。但股份的分配权,在本村全体村民手里 。要经过大家讨论决定 。像你的情况究竟该分配多少,根据村民大家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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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过程中,曾经尝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作出规定 。但是,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类重大事项进行规定 。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 。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尚未作出立法解释,所以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在2018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仍然给这一难题留下了一个待解的问号,而不是一个确定性、可操作的答案 。然而“资格”及其所影响的权利义务对农民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影响无疑是极为巨大的,有资格有权利,无资格无权利 。而在改革试点领域,同样是有“资格权”的宅基地使用权才会有人参与其流转、租赁甚至共建共享 。
实践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采取的做法
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各地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认定 。一是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以广东出台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浙江出台的《浙江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为代表;二是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民主决定,以四川成都双流县部分村集体通过建立村民议事会确定普通成员权和特殊成员权为代表 。2017年初,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提倡在各地县域范围内出台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性意见,最后由集体组织成员共同民主讨论、民主决定 。即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农民公认 。
由于立法规定的模糊性,村规民约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认定的做法也是五花八门,并不统一,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种:
(1)双重标准,要求村民户籍在村内,同时还要求在村里长期稳定地生活;
【96年迁入现常住地的农业户,原籍土地已抽回的,能否确认为现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事实主义,要求村民实际上与村集体形成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3)登记主义,单纯以户籍为标准,不考虑其他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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