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发店夫妻屋内睡觉,民警破门闯进查嫖娼遭质疑:我们是合法夫妻


理发店夫妻屋内睡觉,民警破门闯进查嫖娼遭质疑:我们是合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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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店夫妻屋内睡觉,民警破门闯进查嫖娼遭质疑:我们是合法夫妻


【理发店夫妻屋内睡觉,民警破门闯进查嫖娼遭质疑:我们是合法夫妻】“我们是合法夫妻 , 你们无权破门检查嫖娼!”四川泸州 , 薛某和金莲二人系合法夫妻 。 金莲经营一理发店 , 取名“梦兰美发室” 。 用于经营的场所为一间房屋 , 并用玻璃柜隔出部分空间作居住使用 , 有前后两道门 。
晚上10点 , 民警接到该店有卖淫嫖娼嫌疑的举报后 , 两位民警到现场并在敲该店后门未开的情况下强行破门进入室内 , 发现一男一女已上床就寝 , 民警当即表明执法身份和检查卖淫嫖娼嫌疑事项 。
二人声明系合法夫妻 。 民警要求其出示夫妻证明 , 二人拒绝并打电话叫来邻居和亲朋好友 , 因此聚集众多群众围观 。 民警在群众证明二人系夫妻后想要离开现场 , 遭到围观者阻止 , 直至派出所领导到场当众向二人赔礼道歉 , 表示负责修补损坏的门锁后 , 检查民警才得以撤离 。

第二天 , 夫妻二人以民警实施的卖淫嫖娼检查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 严重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由 , 提起行政诉讼 , 请求确认公安的检查行为违法 。 (来源泸州某法院)
@王仪律
风能进 , 雨能进 , 国王不能进 。 这是外国的法律谚语 , 强调了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只要是未经屋主的允许 , 任何人都无权进入个人财产的范围 。
那么本案中 , 民警在不清楚薛白二人确实是合法夫妻的情况下 , 强行破门而入检查卖淫嫖娼的行为 , 是否具有合法正当性呢?
派出所认为自己有权执法 , 没有任何问题 , 执法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因情况紧急 , 对单位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 , 办案人员可以凭执法身份证件进行检查 , 检查结束后 , 立即补办检查手续” 。

从条文规定来看 , 民警似乎确实是有权破门进入检查卖淫嫖娼行为 , 因为有人举报 , 而且是在敲门无人应答的紧急情况才破门进入 , 实施立即检查的行为 。
但是 , 这个法律规定实施的前提是即便是紧急情况 , 也只能是对“单位”进行检查 , 如果认定为单位 , 那民警就有权破门检查 , 在确定没问题后事后再补办手续 , 如果不认定为单位 , 那么民警的行为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
那么问题就变成了夫妻二人开的理发店究竟是不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单位”呢?
有人认为 , 《现代汉语词典》规定的“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 , 原告白大兰作为一名个体工商户 , 夫妻二人经营的理发店只是一间房屋 , 而且只是用玻璃柜隔出了一部分用于居住 , 当然不属于“单位” 。
也有人认为 , 理发店虽然是夫妻的个体经营 , 经营场所也仅一间用玻璃柜相隔的营业和居住共用房屋 , 但它对外终究是一个营业场所 , 不管其大小 , 均属于“单位” 。
公说公有理 , 婆说婆有理 。 但是法律还是要解决问题 , 我个人认为 , 上面两种观点不太全面 , 应该按理发店的实际使用功能来区分其法律性质 。

也就是说 , 在非营业时间的使用功能为夫妻的居住场所 , 此时该场所为公民住所;在营业时间的使用功能为营业用房 , 此时该场所为“单位”范畴 。
最终法院也是采纳了我的这种看法 , 而且在后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取消了单位的这种说法 , 因为社会发展 , 很多个体户出现 , 大量的这种“理发店”经营场所出现 , 如果在法律中一直这样提单位 , 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 , 但是在如何界定这样的地方是否属于单位 , 在法律上依然不是很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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