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民法典》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 , 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侵害物权 , 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 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 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另根《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 不影响合同效力 。 刘某蛮不讲理 , 殊不知在法律上他完全没理 , 申女士才是现房主 , 拥有房屋所有权 , 那租赁合同自然是无效的 , 申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拿回房产 , 向刘某追索3年间收取的房租 , 也可以要求那些租客搬离 , 或者将租金交给她而不是继续给刘某 。
遇上这样的事很让人崩溃 , 刘某跟抵押公司有纠纷 , 不跟公司联系 , 反而钻空子占申女士的便宜 , 其行为实在颠覆大众认知 , 自私到了极点 , 地球不是围着他转的 , 法律也不是一纸空文 , 他非法得到的利益终究要还给申女士 。
如果他没悔改反而继续威胁恐吓申女士 , 甚至意图伤害 , 可能遭到行政处罚 , 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而且刘某还私自将房屋分割成8个单间 , 改变了房屋的结构 , 增加了危险隐患 , 一旦造成严重后果 , 他的责任便免不了 , 造成不动产毁损的 , 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
【女子在长沙买了套房子竟然忘记了,5年后想起回家一看,当场崩溃】至于物业费的问题 , 虽然申女士没在这边住 , 但根据法律规定 ,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 , 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申女士其实主要还是想把房子好好拿回来 , 物业费和租户们的事都可以好好谈 , 但对刘某这样的人其实没得谈了 , 直接走法律途径会更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