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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 越来越多的人也更加注重身体健康 , 并选择前往健身中心锻炼身体、健身运动 。 但不管是什么健身活动 , 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 。
2020年北京 , 某健身中心发生了这样一起事故 , 62岁的张某在该健身中心游泳期间溺水死亡 。 其家属认为健身中心对此存在重大过错 , 向其索赔160万;而健身中心却觉得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 并无责任 。 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 法院最终会如何认定呢?
丈夫前去健身 , 竟死于泳池
张某出生于1958年5月10日 , 与兰某系夫妻 , 并有一个女儿小娜 。 因张某喜爱游泳、注重健身 , 妻子与女儿也是十分鼓励张某多多运动 , 在2020年11月10日的时候 , 妻子兰某就花费5000元 , 在某健身中心为丈夫办理了一张健身卡 。
可就在一周之后的11月18日 , 张某前往该健身中心游泳后 , 妻子与女儿怎么也想不到 , 竟会和张某阴阳两隔 。
得知张某在游泳馆出事后 , 医生、警察先后赶到现场 , 但张某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
图片与文中案例无关
经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显示 , 张某系在2020年11月18日某健身游泳馆内死亡 , 经现场勘查 , 排除他杀 , 死因不排除水中猝死或溺死致死 。
同时根据对张某的鉴定意见书中内容:死者张某心血中未检出常见毒物 , 可排除常见毒物中毒死亡;尸表检验未见明显外伤痕 , 可排除机械性损伤死亡;
结合案情分析 , 不排除张某水中猝死或溺死 。 因未行解剖检验 , 具体死亡原因无法确定 。
鉴定意见:结合案情分析 , 不排除张某水中猝死或溺死 。
妻子、女儿向健身中心索赔160万
本来一个完整的家庭 , 竟遭此横祸 , 这样兰某与小娜实在是无法接受 。 丈夫明明是去健身 , 而且兰某也是认为该健身中心比较专业 , 而且游泳馆还配备了多名救生员 , 这才放心地为丈夫办理了健身卡 。
可谁知刚过了一周的时间 , 却得来丈夫溺亡的噩耗 。 兰某认为 , 健身中心作为经营场所 , 应当承担起安全保障义务 , 尤其是对前来游泳健身的顾客 , 更要切实保护其人身安全 。
而丈夫张某是死于该健身中心的泳池内 , 救生员就没看到吗?为何没有及时施救?
因此 , 兰某及女儿以该健身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 , 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 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1360836元、丧葬费1349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
健身中心的辩解
健身中心则认为 , 事发当日 , 救生员发现张某在水中出现异常时 , 便及时跳入水中将其救起 , 随后对其进行了心肺复苏 , 并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
急救人员也很快来到了现场抢救 , 虽然并未抢救过来 , 但健身中心认为 , 自身已经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 , 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
同时健身中心还提出 , 张某的死亡鉴定意见中认定 , 不排除张某系水中猝死或溺死 。 也就是说 , 张某的死亡存在两种可能 , 即纯粹的溺水死亡 , 以及在水中突发疾病猝死 。
而根据张某生前在健身中心游泳的情况来看 , 其对自身游泳的项目非常熟悉 , 并且主动选择在深水区游泳 , 也并非第一次游泳 , 是经常性的游泳 。
因此健身中心认为 , 其有理由相信张某的死亡是因其自身疾病 , 而非溺亡 。
健身中心承担责任的前提
双方诉争的焦点其实比较清晰 , 那就是健身中心是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 安全保障义务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 , 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
健身中心作为经营类场所 , 且存在游泳类经营项目 , 其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不仅应包括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配备专业的救生人员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 以及在损害发生(或即将发生)时 , 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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