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女大学生找了份暑假工( 二 )



即使不按工伤保险 , 小郭是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出的事故 , 也是店家对劳动者的侵权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 ,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造成残疾的 , 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同时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贵州贵阳,一女大学生找了份暑假工】

小郭与粥饼铺存在事实劳务关系 , 在粥饼铺出了事故 , 遭受了身体损害 , 是可以要求粥饼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甚至精神损失费等合理费用 , 所以 , 小郭的家属完全可以走司法途径 ,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这个事情也提醒我们 , 燃气安全操作 , 真的不是小事 , 幸亏这烧伤没有发生在面部 , 否则后果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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