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警方接到报警称,某酒店内有人在从事不正当交易


广西玉林,警方接到报警称,某酒店内有人在从事不正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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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坑人吗?广西玉林 , 警方接到报警称 , 某酒店内有人在从事不正当交易 。 警方立即出动赶往现场 , 并当场抓获了涉案女子刘某、男子杨某和冯某三人 。 当民警询问刘某为什么从事卖淫活动时 , 刘某的回答让人大跌眼镜 。



【广西玉林,警方接到报警称,某酒店内有人在从事不正当交易】原来 , 女子刘某与男子杨某是朋友关系 。 刘某因欠下了不少外债 , 而且她没有工作 , 也没有经济来源 , 后在自觉走投无路的情况下 , 刘某找到了杨某 , 并请求其帮忙介绍客源 。 谁知杨某竟然同意了 。

没过几天 , 杨某就向刘某介绍了一名男子冯某 , 三人相约在涉案酒店碰头 。 可当刘某与冯某谈妥了价格 , 正准备继续时 , 警方突然闯入将刘某等3人一网打尽 。 目前 , 警方已对刘某、杨某、冯某三人予以了治安处罚 。



1、刘某的想法真奇葩 , 没有收入就准备靠卖淫来还债?那猴年马月才能还清啊?而作为刘某朋友的杨某 , 非但不进行劝阻 , 还真的帮刘某介绍了一名男子冯某 。 殊不知 , 自己已经被刘某给拉下了水 。

2、本案中 , 刘某与冯某已经谈妥了价格 , 但尚未发生不正当关系就被抓了 , 这难道也属于卖淫嫖娼已经成立?

从法律上来讲 , 卖淫嫖娼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点:

第一、双方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意见;

第二、双方已经谈妥了价格或已经给付了财物;

第三、卖淫嫖娼活动已经着手实施 。

具体到本案 , 刘某与冯某相约在酒店见面 , 这已经达成了卖淫嫖娼的合意 , 之后双方又对价格问题进行了确认 , 这些行为均能说明卖淫嫖娼活动已经在着手实施了 。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一份批复 , 对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 , 导致尚未发生性关系 , 或已经发生了性行为 , 但尚未给付钱财的行为 , 应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成立 。 但是对于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 应当从轻处罚 。

因此 , 刘某与冯某之间的行为构成卖淫嫖娼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 应对刘某与冯某二人分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值得注意的是 , 由于刘某是初次卖淫 , 如果她的认错态度好的话 , 那警方也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 。

3、刘某主动提出让杨某介绍嫖客 , 那杨某为什么会被处罚呢?


本案中 , 虽然是刘某提出让杨某介绍嫖客的 , 但杨某作为一个成年人 , 应该知道卖淫嫖娼是违法 。 杨某作为刘某的朋友 , 就算不借钱 , 也应该劝阻 , 而不是自愿地帮刘某介绍嫖客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规定 , 介绍他人卖淫的 , 处10~15日拘留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不过好在杨某也是初次违法 , 而且是刘某主动要求杨某给她介绍的 , 所以对杨某也可以从轻处罚 。

4、刘某让朋友杨某给自己介绍嫖客 , 这完全是在坑害杨某 。

虽然卖淫嫖娼和介绍卖淫 , 都是违法行为 , 但卖淫嫖娼只是受到行政处罚 。 而介绍卖淫是可以判刑的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有引诱他人卖淫 , 介绍2人以上卖淫 , 一年内因介绍卖淫被处罚后又介绍卖淫 , 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等行为的 , 构成介绍他人卖淫罪 , 情节严重的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因此 , 杨某这是差点让刘某给坑害了 。

5、最后 , 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 但这个钱也得是干净的钱 。 如果刘某实在没什么技能 , 这好歹有手有脚的 , 去洗个碗、端个菜总可以吧?虽然这样的活苦点累点 , 但至少赚的是干净的钱 。 我们希望刘某能吸取教训 , 改过自新 , 不要再犯这种错误了 , 更不要去坑害朋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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