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2014年,一大学生贪玩掏鸟窝,将鸟贩卖获利1200元,最终被判10年( 三 )



在审讯中 , 警方还问了闫啸天:“知道我们带你来是怎么回事么?”
闫啸天当即回答:“我贩卖了野生动物 。 ”
警方又问道:“你卖的是哪种野生动物?”
闫啸天思考了一下后 , 说道:“它们是阿穆尔隼和苍鹰 。 ”
要知道 , 闫啸天与王亚军对捕捉来到鸟类的品种 , 知不知情 , 是足以影响法院对他们的量刑结果的 。

在闫啸天与警方卧底的聊天记录中 , 闫啸天也明确表示了这些幼鸟就是隼 , 而且还将有关隼的一些生活习性和饲养方法传授给了他们 。
并且 , 闫啸天还是河南鹰猎兴趣爱好协会的会员 , 并在相关的群里和一些帖子里 , 发布他捕捉或者收购隼的照片 。
通过这些证据 , 法院才判定 , 闫啸天与王亚军在明知隼是濒危保护动物的情况下 , 还要去多次捕捉和买卖 , 属于知法犯法的行为 。
8月1日 , 新乡市中级法院在审理闫啸天和王亚军的案件后 , 依法驳回了他们的上诉请求 , 维持辉县市法院原判结果 。

申诉阶段闫啸天与王亚军的家长对法院的判决结果 , 表示了强烈的不满 , 于是他们又找到了律师付建 , 对法院提起了申诉 , 要求法院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 。
付建律师认为 , 闫啸天与王亚军前前后后一共捕捉了16只幼鸟 。
经过法院鉴定 , 只找到了其中的5只鸟确认是隼 , 而其余的11只幼鸟 , 法院并没有查出买家的下落 。

对此 , 付建律师认为 , 法院并不能一概而论 , 要知道 , 捕捉、贩卖隼的数量 , 也将决定对当事人的量刑结果 。
付建律师还发现了一个问题 , 在警方取证的阶段里 , 他们并没有详细地去调查闫啸天和王亚军犯罪场所、犯罪时间、犯罪地点 , 警方也没有带闫啸天和王亚军进行现场指认 。
也可以说 , 警方并不知道闫啸天和王亚军的整个犯罪过程 , 同样也不知道幼鸟去了哪里 。
而且 , 有关隼的证据 , 司法机关应该在鉴定样本的情况下 , 才能去定性 。
比如 , 闫啸天和王亚军捕捉的鸟类实体样本 , 甚至包括隼的羽毛、DNA等信息 , 去比对这些鸟类是否就是隼 。

犀利的观点付建律师提出了他的观点 , 警方如果只靠鸟儿照片 , 去认为这些鸟儿就是燕隼 , 那无疑就是纸上谈兵 。
而且 , 付建律师还看到了在一审的判决书上 , 闫家和王家的律师也曾提过这些观点 , 但是都没有都得明确的答复 。
而对与付建律师的疑问 , 法院的主审法官张培峰也给他做出了相关的答复 。

张培峰法官认为 , 结合警方所提供的资料显示 , 闫啸天的手机里有很多他捕捉到的燕隼照片 。
而且 , 在法庭上 , 闫啸天与王亚军也明确承认过 , 他们所捕捉的鸟类就是燕隼 。
所以法院一致认定 , 闫啸天和王亚军所捕捉的16只幼鸟 , 均是燕隼 。
而就在这个时候 , 一封信件被送到了法院 。

全村求情案发后不久 , 因为闫啸天和王亚军被捕的事情在村子里闹得沸沸扬扬 , 村民们被法院的判决结果震惊得无以复加 , 都对此次的判决结果不满意 。
随后 , 土楼村的全体村民签署了一封联名信 , 向当地有关部门求情 , 希望能减轻法院对闫啸天和王亚军的判决结果 。

付建律师认为 , 非法捕捉的含义是用一些极端的手段 , 比如电网、枪等方法去猎捕保护动物 , 这才是真正的非法捕捉 。
而闫啸天和王亚军是在爬到树上后 , 小心翼翼地去掏鸟窝 , 而不是带有破坏性质的方法去捕捉的 。
闫啸天与王亚军的主观是好奇的 , 而不是用犯罪的思想 , 去捕捉燕隼 。
所以 , 付建律师认为 , 闫啸天与王亚军并不构成犯罪 , 法院的判决并不合理 。

而根据刑法规定 , 非法捕猎、杀害等方式去危害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 情结特别严重的 , 将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最高法院也做出了解释 , 犯罪嫌疑人以非法的手段捕捉10只以上的隼类 , 就会被认定为情结特别严重 。
而在闫啸天与王亚军的案件中 , 他们所捕捉的燕隼已经达到了16只 , 而且事实清楚 , 证据确凿 , 所以本案属于特别严重的罪行 。
那闫啸天与王亚军的量刑是否能减轻呢?

量刑分析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 公安机关也表示 , 闫啸天与王亚军在到案后 , 认罪的态度良好 , 而且还是在校大学生 , 于是就向法院提出了减轻刑法的建议 。
张培峰法官也在庭审中考虑到了这个问题 , 并且已经对量刑的结果进行从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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