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卖淫团伙在酒店安插“明哨”跟“暗哨”望风,41人被一锅端


广西一卖淫团伙在酒店安插“明哨”跟“暗哨”望风,41人被一锅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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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晚上12点 , 都有好多人打电话…” , 广西梧州 , 警方查处一起卖淫嫖娼团伙案件:近期 , 岑溪公安陆续接到群众举报某酒店内有卖淫嫖娼行为 , 影响恶劣 。 随着案件的深入侦查 , 一个以湖南籍男子欧某强为首的组织卖淫团伙浮出水面 。

于是 , 当地警方开展专项行动 , 成功抓获涉黄违法犯罪嫌疑人41人 , 其中组织卖淫团伙骨干13人全部到案 , 全链条打击涉黄犯罪团伙1个 , 捣毁组织卖淫窝点2个 , 扣押电脑3台、手机40多台以及对讲机等作案工具一批 。 目前 , 该组织以欧某强为首的卖淫团伙骨干13人已全部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刑事拘留…(素材来源于环球网 , 笔者稍作整理)


其实 , 大家都知道 , 卖淫嫖娼 , 不仅有违公序良俗 , 也存在性病传播的风险 。 前几天 , 笔者就分析过 , 甘肃陇南某女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 , 还从事性服务” , 让得知该信息的嫖娼男子 , 瑟瑟发抖 , 害人害己害社会……

本案中 , 由于涉嫌卖淫嫖娼犯罪团伙 , 专案组初步掌握了该卖淫团伙的活动规律、组织架构、人员身份、运作特点和作案手法等重要信息 , 涉案人员四十几人 , 我们必须探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 。

就警方披露信息来看 , 该团伙利用酒店内设的桑拿浴场所为遮掩 , 表面上是经营按摩足浴 , 实则暗中从事卖淫活动 , 团伙在梧州、岑溪分别经营有两处卖淫窝点 , 有着完整的组织卖淫利益链条 , 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查处 , 窝点内外都安设有多个摄像头进行实时监控 , 同时还安排有“明哨”和“暗哨”望风 , 该团伙组织严密 , 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

可以看出 , 这个犯罪团伙 , 充分利用了信息网络技术 , 而且分工明确 , 各司其职 , 有的接待 , 有的跑腿 , 当然 , 还有的就专门负责在网上揽客 。 同时 , 还安排有“明哨”和“暗哨”望风 , 该团伙组织严密 , 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 。

那么 , 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该如何明确呢?

第一 , 对于该犯罪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 , 也就是 , 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嫌疑人来讲 , 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了 , 触犯的大概率是组织卖淫罪 。

从量刑的角度来分析 , 根据《刑法》的规定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 , 情节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无期徒刑 , 并处没收财产 。

也就是说 , 对于犯罪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 , 可能涉嫌组织卖淫罪 , 最高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

第二 , 对于协助者 , 比如说 , 犯罪团伙中的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等 , 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 , 对此是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 。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 , 根据《刑法》的规定 ,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第三 , 在此之外 , 对于直接从事卖淫嫖娼的相关人员 , 比如说 , 失足女、嫖客等人而言 , 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 , 但已经涉嫌治安违法了 , 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等法律责任 。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司法实践中 , 如果相关人员只是初次卖淫、嫖娼活动的话 , 或者有其他相关情节的 , 一般会认定情节较轻 , 面临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如果以前已经因卖淫嫖娼被处罚过 , 则将在十日至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五千以内罚款 。

也就是说 , 对于卖淫、嫖娼的 , 大多会处10-15日拘留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现实生活中 , “皮条客”更是可恶 , 犯罪团伙很吓人 , 这也就是卖淫嫖娼的根源 , 必须严查严惩 , 净化社会风气 , 维护家庭和谐安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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