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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张某的两次起诉都被法院驳回?8月15日 ,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记者就此采访了重庆佰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叶礼辉 。
发生意外的儿童公园 。图片来源:网络
意外摔伤向管理方索赔
根据案情描述 , 张某受伤的过程是:2019年5月16日 , 张某在单位组织下到重庆市璧山区枫香湖儿童公园进行团建活动 。 活动期间 , 张某自行前往儿童游乐滑梯玩耍 , 其从滑梯上滑下来着地时摔伤腰部 , 遂前往医院就医 , 后经鉴定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 出院后 , 张某起诉了公园管理方璧山区城管局、璧山区文旅委 , 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178130.5元 。
第一被告璧山区城管局的代理律师辩称:“儿童公园的游乐设施是针对儿童进行设计修建的 , 不是提供给成年人进行玩耍的 。 ”其认为 , 原告不顾公园的安全须知和自身身体状况 , 仍执意滑行儿童滑梯 , 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 , 应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
第二被告璧山区文旅委的代理律师认为 , 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 , 设立了娱乐设施安全须知 , 明确告知案涉的游乐设施设备 , 仅适用于3-14岁儿童 。 原告损害结果是由其自身造成 , 与己方无关 。
一名成年人为何会玩儿童滑梯?张某的代理律师辩称:“原告(张某)并非独自一人玩耍滑梯 , 而是陪同同事的儿子 , 为了照顾小孩才进入了滑梯 。 ”
【成年男子玩儿童滑梯摔成伤残,起诉索赔被驳回!】
案件庭审现场 。图片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视频截屏
法院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璧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枫香湖儿童公园是专为儿童设计建造的开放的主题公园 , 具有公益性质而非营利性质 , 且在游乐设施旁设有安全告知牌 , 明确游乐设施的适用主体为3-14岁儿童 , 应认定管理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并无过错;原告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明知该公园为儿童主题公园的情况下 , 忽略安全告知牌上的提醒 , 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 , 加之成年人与儿童的骨骼构造和骨骼承受力均有所不同 , 张某应当预见自己上去玩耍具有危险性 , 而忽视危险的存在 , 系由张某自身的过错行为造成受伤 , 应自行承担责任 , 遂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
原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 。 重庆市一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本案入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四批)》 。 法院对案件点评:“本案裁判遏制了‘谁受伤谁有理’的风气 , 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
律师:受伤与管理者不存在因果关系
张某在公园游玩受伤 , 并构成十级伤残 , 为什么无法获得赔偿?叶礼辉律师认为法院判决理据充足 , 并从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第一、儿童公园管理方与原告双方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 公园管理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 也不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第二、遵照谁主张谁举证之基本证据规则 , 原告张某未能证实自己受伤是因公园管理者过错行为所致 , 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公园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 , 要符合生活常识和社会公众的一般观念 , 不能强人所难 。 发生事故的儿童公园具有公益性质 , 要求管理方24小时保障每一位游客安全既不可能又不现实 。
在本案中 , 如果基本案情不变 , 伤者变成未成年人 , 管理者是否会承担责任?叶礼辉律师认为同样很难:“首先 , 即便受伤者是未成年人 , 原告也要举证证实公园管理者存在过错行为 , 且过错行为导致自己受伤;其次涉事公园系开放性公共场所 , 由此决定了公园管理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有限性 , 不会因游客是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而区别对待;再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身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 , 如果怠于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 , 导致伤害事故发生 , 本身存在重大过错 , 不能将监护人的责任转移给管理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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