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碰瓷被大货车碾压致死,家属向司机索赔100万,济南法院判了( 二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得出的结论、事发路段的监控、货车上的行车记录仪以及周围目击群众的证词等 , 可以认定在事发时 , 何某因个人行为主动向缓慢行驶中的货车靠拢 , 并作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 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其个人无视法律法规造成 , 且货车司机在行车过程中并未作出违规行为 , 那么他也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而何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当知晓向车辆“碰瓷”的危险性 , 但依然做出了这样的行为 , 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 , 与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 那么事故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害结果也就应当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
最终 , 法院驳回了何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
(《女子碰瓷被大货车碾压致死 , 家属向司机索赔100万 , 济南法院判了》中 , 图片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 , 未经许可 , 不得搬运、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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