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被告方则表示万某在车子行驶途中就打开车门跑了出去 , 自己停车在桥面上是被迫行为 。
根据《出租车管理条例》规定 , 醉酒的人不能单独乘车 , 若非要乘车 , 也必须有人陪同 。
何况 , 据司机刘志伟回忆 , 万某曾经要求中途变道 , 送她到一个朋友家中拿东西 , 并支付了百元钱小费作补偿 , 这就表明当时的万某意识还是清醒的 , 不需要照顾 。
由此看来 , 过错方更大是乘客本身 。
法官进行现场调查还发现 , 长江大桥上的护栏高达一米一 , 可到正常人的腰部之上 。
而死者万某的身高只有一米六 , 若要翻越 , 只能一步步爬上去 , 意外坠亡的概率很小 。
所以他们在推测有没有自杀的可能性 。
但由于事发地点缺乏第一手资料 , 既没有监控视频 , 司机也没有目击坠亡过程 。
一时之间 , 案件陷入僵局 , 法官难以认定谁的责任更大 , 只能先行休庭 。
二审定案
主审法官曾听闻《经视直播》栏目曾有关于这个事件的报道 , 私底下进行走访调取 , 仍旧一无所获 。
他们又一次去到现场 , 却发现长江大桥上一路上都有禁止停车的标志 。
也就是说李志伟在明知此地不能停车的情况下依旧违规停放 , 并且没有对乘客进行合理照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
2017年2月17日 , 在第二次庭审中 , 法官合议后做出了判决:
司机刘志伟对死者万某的坠桥身亡存在过错 , 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判令司机赔偿死者家属三十二万九千元 , 汽车公司作为出租车的所有人、管理人、该车辆的承包经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为了能让双方接受判决 , 法官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 但三次调节的情况都不容乐观 , 两边的分歧仍旧很大 。
出租车公司坚持不承担任何责任 , 司机刘志伟则表示自己家庭困难 , 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赔偿 。
而万建国夫妇则一反常态 , 他们不再叫嚣着为女儿讨公道 , 表示大家都要平复心情 , 愿意接受法院的审判 , 不想再有过多纠缠 。
当事态发展到这一步 , 许多网友看客难免会怀疑 , 万建国夫妇或许在开始就只是为了获得那笔赔偿金 。
而如今法院的审判正中下怀 , 所以他们不再继续缠闹 , 毕竟从中获取了利益 。
可事实真是如此?复杂的案件也就此落下帷幕吗?
没人能想到 , 已经定下的审理结果也会出现巨大的反转 。
大反转
就在万建国准备安心过好往后生活的时候 , 一张法院传票辗转来到他手上 。
来自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来 , 案件判决之后 , 司机刘志伟及出租车公司都对一审判决不服 。
他们保持一开始的态度 , 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 法院的判决不公平 。
如果之前的判决生效 , 那么对今后任何一个出租车司机都是一种潜在的伤害 。
因为这意味着司机根本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 一旦乘客出事 , 司机就算没有任何过错也应该承担责任吗?
于是 , 他们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与江阳区人民法院的责任归咎认定有所不同 , 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潘捷认为 , 此案的关键点在于司机的行为是否对死者构成了侵权 。
在对当事人双方以及一审的卷宗进行一番梳理之后 , 潘捷又提出了两个新的疑点 。
即停车地点与桥栏杆的距离有多远?桥栏杆本身的安全性又怎么样?
这些因素都将成为认定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准 。
为了进一步准确解答疑惑 , 法官再一次对案发地进行了走访 。
调查发现 , 长江大桥两侧都设计有人行道 , 每侧均宽两米 , 护栏则高达一米二 , 并有25厘米的宽度 。
而刘志伟的停车地点与桥栏杆之间就隔有一个人行道 , 这可以表明他对万某的死亡后果并没有一个合理的可预见性 。
换句话说 , 也就是刘志伟认为死者万某在人行道呕吐的这一行为是安全的 , 他并没有故意或者无意将她置于危险境地 。
经过多名法官讨论 , 他们最终对判决形成了一致观点 。
2017年8月28日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司机刘志伟的违法停车行为与死者万某之间并没有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
最终 , 中院做出判决:
出租车司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 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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