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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 已婚女子黄丽(化名)因情夫肖勇(化名)四处沾花惹草而心生不满 , 对于肖勇与其妹黄雅之间关系暧昧更是难以忍受 , 某日与肖勇行鱼水之欢时趁其不备持刀切割情夫作案工具 , 因肖勇剧烈反抗未果 , 后用石头砸情夫头部致其死亡 。
(案件来源:浙江杭州中级人民法院)
黄丽(女 , 已婚)与肖勇(男 , 已婚)于2007年相识 , 肖勇身材高大、长相俊朗且口才较好 , 颇会讨女人欢心 , 在肖勇的强烈攻势下二人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 , 且黄丽十分迷恋肖勇 。 为了和肖勇长相厮守 , 黄丽舍弃丈夫和家中两个孩子 , 于2008年与肖勇相约去杭州桐庐打工 , 黄丽在一家针织厂上班 , 肖勇则在建筑工地干活 。 二人以夫妻名义在针织厂内共同居住 , 但均未与原配偶离婚 , 虽然内心偶有惶恐 , 但黄丽觉得与心爱之人在一起很幸福 。 可肖勇却是个不甘寂寞之人 , 经常主动与厂内女工搭讪 , 甚至还三更半夜去敲女同事宿舍门 , 同乡杨雅就向黄丽反映肖勇曾于2009年某晚赖在其房间不走的事情 , 此外厂内还流传着很多关于肖勇与其他女人之间的故事 , 这些事情让黄丽心中醋意大盛 , 并因此与肖勇产生嫌隙 。
2011年12月 , 黄丽介绍妹妹黄雅到针织厂打工 , 肖勇见黄雅年轻漂亮 , 利用各种机会与黄雅搭讪 , 最终黄雅也被其得手 , 黄丽知道后与肖勇爆发激烈争吵 , 肖勇因此搬出针织厂并在外租住房子 , 黄雅则经常在肖勇处过夜 。 后因黄丽劝阻 , 黄雅觉得此种畸形关系不妥 , 便离开桐庐返回老家 , 肖勇经常通过手机联系黄雅 , 并多次要求黄丽将其妹带回桐庐 。
2013年7月6日早晨 , 肖勇怀疑黄丽与其他男人保持暧昧关系 , 要求查看其通话记录 ,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 肖勇抢夺黄丽手机时不慎将其摔坏 , 二人为此冷战一整天 。 为表歉意 , 肖勇答应给黄丽买一款新手机 , 当晚20时许二人一同进入一家名为信诚的手机店 , 黄丽选中一款宽屏手机后 , 肖勇为其支付现金600元 。
购买手机后 , 肖勇以为黄丽已经气消 , 提议去大奇山路边某公园寻找刺激 , 二人到达公园后发生关系 , 期间肖勇再次要求黄丽将黄雅带回桐庐 。 此举彻底激怒黄丽 , 趁肖勇不备之际 , 拿出一把折叠刀切割肖勇作案工具 , 因其剧烈反抗未果 , 黄丽随手捡起一块石头砸肖勇头面部 , 致其当场死亡 。 而后黄丽清理现场、藏匿尸体 , 并于7日凌晨1时将肖勇随身物品等徒步带回宿舍 。 8时05分 , 肖勇尸体被人发现并报警 , 警方经过排查认为黄丽有重大嫌疑 , 当日中午在针织厂内将其抓获 。
黄丽到案后称折叠刀为肖勇携带 , 因自己不同意将黄雅带回桐庐 , 肖勇持刀威胁自己 , 自己迫于无奈才捡起石头砸肖勇 , 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
一、黄丽的行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关于黄丽所提折叠刀系肖勇携带至公园 , 经指纹采集、监控分析及比对各方证人证言 , 均无法确定折叠刀究竟为谁携带 , 因此其供述无法被采纳 。 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 , 正当防卫必须要同时具备5个条件:1.起因条件 , 即存在不法侵害;2.时间条件 ,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3.对象条件 ,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身;4.主观条件 , 防卫人必须出于正当目的;5.限度条件 ,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 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折叠刀来源 , 人身检查中又未发现黄丽身上有任何伤害 , 仅有黄丽口述肖勇曾持刀威胁过自己 , 即便黄丽所述属实 , 该种程度胁迫也不符合正当防卫中的起因条件 , 因此黄丽无法构成正当防卫 。
二、黄丽辩称自己并无杀人故意 , 用石块砸肖勇头部只是为了泄愤 , 该如何认定处理?证据显示 , 肖勇头部大面积挫裂伤并有多处颅骨骨折 , 案发现场有大量碎石与伤口契合 , 且上有黄丽指纹 , 据此可证明黄丽曾持石块多次砸击肖勇头部 , 黄丽明知头部为人体要害部位 , 仍持石块猛击他人 , 至少可以认定为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明知可能会造成死亡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 。 同时其暴力行为造成肖勇死亡结果 ,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 , 黄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三、黄丽与肖勇能否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258条 ,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婚不仅包括法定婚还包括事实婚 。 本案中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再次领取结婚证 , 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已经构成事实婚姻 , 故二人可构成重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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