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理寺不同时期职能不同,明清时只负责案件审核

大理|大理寺不同时期职能不同,明清时只负责案件审核

大理寺是古代的司法审判机构 , 秦汉时期叫廷尉 , 北齐正式更名为大理寺 。 不同时期的大理寺职能不同 , 在唐宋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 , 负责中央百官以及影响国家政治的案件 , 也拥有地方案件的重审权 。 明清时期 , 大理寺没有了司法审判权 , 只负责案件的复核 。
唐代大理寺官员级别从高到底:分为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大理寺丞、寺正 。
明朝的“九卿”是指六部 , 都察院 , 通政司与大理寺 。 其中刑部拥有审判权 , 都察院拥有纠察权 , 而大理寺只有复核权 。
《明史》记载:“三法司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 刑部受天下刑名 , 都察院纠察 , 大理寺驳正 。 ”
刑部判民事 , 都察院专职弹劾官员 , 但二者都必须将判决后的案件送到大理寺 , 供大理寺复核 。 而对案子大小 , 大理寺就有不同的权力 。
比如说简单的民事案件 , 当地知县判小民打屁股 。 此类案子 , 先打屁股了 , 再由知县上报给上级 , 最后会汇总到大理寺 , 此类案子 , 大理寺只是做一个案底 , 不会干涉;另一类是徒、流、徙、充军 , 当地判小民流放 , 坐牢 , 或者充军 , 此类判决必须上报刑部同意 , 才可以执行 。 大理寺会在事后分析判定合理否 , 证据充足否 , 据此可以将案子打回当地重审(大理寺不能推翻定案 , 只能打回原部门);然后是死刑 , 这类案子 , 大理寺不点头 , 死刑就不能执行(当然 , 死刑的最终决定人是皇帝) 。 大理寺会分析证词 , 官员判决是否合理 , 如果合理 , 就上报内阁 , 内阁“票拟”给皇帝 , 太监再“批红”发回 , 大理寺点头 , 下面就可以执行了 。

大理寺
如果大理寺觉得案件有疑点 , 就会打回原判地点 , 命令官员重审 , 而大多数原判官员会继续维持自己的判定结果 , 如此二次 , 大理寺会将案件指定另外一个同级“机构”审判 , 一般是同级别的机构 , 比如临县知县 , 临县知府等等 。
【大理|大理寺不同时期职能不同,明清时只负责案件审核】明朝对死刑的判定一般是“五次” , 也就是如果是知县判了小民死刑 , 向上报 , 上级会有五次打回重审的情况 , 也且很多时刻 , 会有同级的知县 , 上级的知府 , 按察使 , 都察院 , 刑部派人来重审 。
当然“死刑犯”也会送到省里监狱 , 或者刑部大牢 , 而大多数情况 , 这些死刑犯会死在牢里 , 因为明朝趟死刑的判决会很长 , 当大理寺真正搞清楚这件“死刑案”上报时 , 会遇到“留中” , 也就是皇帝收了奏折 , 没有任何回应 , 然后囚犯就因长时间坐牢死亡 。
而对于都察院 , 大理寺就管得少一点 。 因为都察院弹劾的官员 , 小官还真管不着 , 要是大官 , 那就得“三法司”全上了 , 明朝会加上锦衣卫 , 再大的官 , 或者震惊全国的大案 , 皇帝就会让六部九卿全上——也就是圆审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