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爷为了100块将银行告上法院!


一大爷为了100块将银行告上法院!


江西 , 一大爷去银行存钱 , 却被银行柜员打发到ATM机 , 不料发生吞钞 , 大爷称吞了1100元 , 银行称吞了1000元 , 双方争执不下 , 大爷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 要求赔偿自己1100元 。 (案例来源:萍乡湘东区法院)
事发当天 , 杨大爷拿着银行卡 , 去银行存1100元 , 不料银行柜员告诉杨大爷 , 2万元以下的现金存取业务 , 一律到自助ATM机器办理 。
杨大爷解释称自己年老眼花 , 对ATM机器使用的不熟练 , 所以希望能让自己在柜台办理 。
但银行柜员没有听杨大爷的解释 , 仍然把杨大爷打发到了自助ATM机器 。
于是 , 杨大爷便按照之前银行教自己的方法操作起来 , 可万万没想到 , 操作的过程中 , 机器突然发生吞钞现象 , 自己的1100元一张也没有存进去 。
杨大爷当即找到了银行工作人员 , 告知自己操作无误 , 是ATM机器出现了故障 , 所以现在希望银行立即解决 。
银行工作人员却告知杨大爷 , 必须隔日以后才能解决 , 并让杨大爷留下了手机号码 。
杨大爷虽有不悦 , 但拗不过银行 , 只得回家等消息 , 隔了2日后 , 银行打电话告诉杨大爷 , 机器只吞了1000元 ,

杨大爷不服 , 认为自己存的就是1100元钱 , 并多次要求查看银行的存钱监控 , 但直至过了一个月 , 银行都未予解决 。
于是 , 杨大爷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 杨大爷认为:
其一 , 《商业银行法》规定 ,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 ,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也就是说 , 客户怎么办理业务、去哪办理业务 , 是客户的自主选择 , 银行没有权利干涉 , 可在本案中 , 银行却称2万元以下的业务 , 一律到ATM机器办理 , 这是典型的将自己的规矩强加给储户 。
如果不是银行柜员坚持让自己去ATM机器办理 , 就不会发生吞钞的事 , 所以银行应当赔偿自己 。
其二 , 《民法典》规定 , 当事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 , 自己在吞钞后 , 第一时间就告诉了银行工作人员 , 可银行工作人员却推诿扯皮 , 原本就能当场解决的 , 非得2日以后才解决 , 所以银行的工作人员存在明显的过错 。
《民法典》规定 ,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侵犯他人权益的 ,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因此 , 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自己100元的义务 。
银行方面辩称:
其一 , 原告当时被吞没需要银行先做挂账再处理 , 一定需要隔日处理 , 被吞没的金额经过我方核实是1000元 , 根据我方储蓄管理条例规定 , 加钞是两人同时进行 , 不存在私吞原告存款的情况;

其二 , ATM机并非经常故障 , 偶尔的故障不可避免 , 原告始终都没在摄像头下清点钞票数量 , 在原告都没有确定金额的情况下 , 原告主张被吞款为1100元不合理;
其三 , 关于原告要求提供视频 , 因为提供完整视频是违反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 , 所以我方不能提供完整视频 , 侵犯其他客户隐私;
其四、耽误的时间没有1天 , 银行处理以后才打电话告知原告 , 前后不过半个小时 , 所以不承担误工费 。
1、虽然本案是储户状告银行 , 但仍然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 对于民事纠纷案件 , 就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举证 。
【一大爷为了100块将银行告上法院!】也就是说 , 按照举证规则来讲 , 杨大爷是需要证明自己存了1100元的钱 , 但由于在储户与银行的案件中 , 证据多数掌握在银行中 , 所以银行就需要提供相应的监控视频 。
这一方面 , 银行提供了监控视频 , 但法院经过审查发现 , 视频为ATM机后台操作间内截取的部分时间段视频及ATM机前方墙壁上摄像头的拍摄视频 , 无ATM机自带摄像头的视频资料 。
也就是说 , 以上视频资料并未完整呈现故障发生后ATM机后台操作间的全部情况、也未清晰呈现原告的存钱过程 , 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 所以法院不予采纳 。
2、法院最终经过审查认为 , 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银行作为储蓄服务方 , 应提供完好的设备供储户使用 。
在存款设备发生故障 , 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 , 作为存款设备提供者、存款录制视频资料的持有者 , 银行应提交完整、清晰、多角度的视频资料还原存款过程 。
现杨大爷主张ATM机上自带的视频能清晰显示原告存款金额为1100元 , 但银行在法院对其多次释明相关法律后果的情况下 , 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交由其持有的 , ATM机上自带摄像头的录像资料 , 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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