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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女子怀疑丈夫出轨,将百草枯撒到丈夫的内裤上】辽宁大连 , 刘英怀疑丈夫孙小乙出轨 , 遂将百草枯撒到丈夫日常换洗的内裤上 , 造成孙小乙百草枯农药中毒 , 小便处中毒溃烂 , 并于13日后不治身亡 。
孙小乙和本屯妇女李某从2012年开始在市场一起买菜 , 二人关系比较亲密 , 经常会打电话、发短信联系 , 有时甚至会开一些少儿不宜的玩笑 。 此事被刘英得知 , 她怀疑二人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 产生报复孙小乙的想法 。
2013年12月29日 , 刘英用家中的百草枯农药撒到孙小乙日常换洗的裤衩上 , 2014年1月1日早晨 , 孙小乙穿上该裤衩 。
1月2日开始孙小乙觉得小便火烧一样的痛 , 1月6日小便处表皮脱皮、化脓发炎 , 并导致无法下地走路 。
1月11日晚 , 孙小乙病情不见好转 , 并准备于次日到医院检查 , 此时刘英才告知孙小乙真相 , 并称已经把撒了百草枯的裤衩焚毁 。
孙小乙于2014年1月13日到医院住院治疗 , 但已经为时过晚 , 经医院救治无效 , 于1月16日出院回家 , 1月21日20时许死于家中 , 刘英于当晚被捕 。
后经司法鉴定:孙小乙符合因百草枯中毒 , 并继发肺组织弥漫纤维化、肺炎、肾小管坏死等 , 导致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 。
案发后 , 刘英辩称自己是文盲 , 知道人接触百草枯会中毒 , 但没有想到危害如此之大 , 只是想给丈夫一个教训 , 没有想致其于死地 , 请求法院从宽处理 。 此事该如何认定?
实施某种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 , 根据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 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既遂) 。
那么 , 这三个罪名该如何区分?
如果既没有伤害故意也没有杀人故意 , 因为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 , 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只有伤害故意没有杀人故意 , 但不小心造成他人死亡的 , 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如果具有杀人故意 , 并实施杀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 , 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因刘英自己供述知道百草枯对人体有害 , 所以其主观上显然不是过失 , 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但主观上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 则需要细细探究 。
常人皆知百草枯对人体有害 , 但普通的接触行为并不会导致死亡 , 刘英作为一个认知能力正常的人亦是如此 , 因此主观上认定其为伤害故意比较合理 。 刘英事后如实告知孙小乙相关情况 , 并积极送医救治 , 也可佐证其主观上并不想致丈夫于死地 。
因此刘英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 根据刑法第234条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 , 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那么 , 刘英该如何量刑?
1.刘英辩称 , 本案系家庭矛盾处理不当引发 , 其作案后将其犯罪事实告知女儿 , 应该构成自首 。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 ,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但要想构成自首 , 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 一是自动投案 , 二是如实供述 。
自动投案是指向公安机关投案 , 包括在家人陪同下去公安机关投案 , 或者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后在原地等待 , 本案中刘英只是将事实告诉女儿 , 自己未拨打报警电话 , 也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 因此不构成自首 。
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的 ,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 , 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 属于坦白 , 可以从轻处罚 。
2.案发后 , 刘英对孙小乙进行积极救治 , 有悔罪表现 , 并得到被害人家属(女儿孙丽)的谅解 。
被害人谅解是指被告人认罪悔过 , 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 , 取得被害人一方原谅的行为 , 本案中被害人已经死亡 , 其近亲属为女儿和妻子 , 妻子刘英为犯罪嫌疑人 , 又取得了女儿的谅解 , 因此构成被害人谅解 , 对此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 , 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 , 一审法院于2014年7月2日 ,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英有期徒刑十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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