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北京一14岁少女组织100名女子卖淫:来钱太快,控制不住( 二 )



北京一14岁少女组织100名女子卖淫:来钱太快 , 控制不住 。 社交群里鱼龙混杂 , 不仅有社会闲散人士 , 还有瘾君子 , 甚至还有毒贩驻扎 。 她吸过毒 , 知道毒品有多么暴利 , 因此又开辟了新的“商机” , 开始与毒贩做买卖 , 在联系有色交易的同时推销毒品 。 她的行为 , 已经不单单是道德问题了 , 而是上升到违法犯罪 。
因此 , 当她贩毒的行为被公安机关侦查到后 , 很快地她就被逮捕归案了 。 经过审理可知 , 张菲菲组织了100多个MY女进行交易 , 这其中还有不少未成年女孩 , 有的甚至是被她威逼利诱之下淌进这趟浑水的 。 并且她还有贩毒的行为 , 已经同时触犯了组织MY罪和贩卖毒品罪 。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MY罪】【强迫MY罪】组织、强迫他人MY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MY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犯前两款罪 , 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 ,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无论数量多少 , 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予以刑事处罚 。
与此同时 , 张菲菲犯罪时已经14周岁 , 没有达到组织MY罪、强迫MY罪的年龄界限 , 但是已经达到贩卖毒品罪以及QJ罪的界限(由于一些MY女是被张菲菲强迫的 , 她的年龄无法构成强迫MY罪 , 所以只能构成QJ罪的共犯 。 )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由于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 , 相关的判决结果尚未公布 , 不过想必张菲菲已经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 这起案件最令人痛心的地方在于 , 张菲菲本来拥有幸福的人生 , 如果不是家庭变迁 , 或许她一辈子都与犯罪无缘 。 尽管张菲菲的行为受到法律的批判 , 但她行为的背后是父母对其造成的伤害 。 因此 , 只有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 让张菲菲在出狱后与家人团聚 , 才能真正让她悔悟 。
【真实案例 北京一14岁少女组织100名女子卖淫:来钱太快,控制不住】(文章《真实案例 北京一14岁少女组织100名女子卖淫:来钱太快 , 控制不住》人名均为化名 , 部分图片为网图;禁止转载、抄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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