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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 西安 。 王女士和朋友到某店吃饭 , 自已带了两瓶茅台 , 女店员当面拆封一瓶之后 , 以没有分酒器为由带去茶水间后 , 王女士赶到茶水间 , 疑似自己的茅台被掉包 , 当质问正在紧张男店员 , 他抱起酒就跑了 , 王女士报了案 。
【西安女子自带茅台吃饭,竟见服务员暗地掉包,被抓后拔腿就跑】
王女士和朋友们到餐厅吃饭 , 和许多人一样喜欢自带酒水 。 当天 , 王女士带了两瓶昂贵的茅台酒 , 一行人在开饭之前 , 要求店员把两瓶酒放到分酒器 , 以备吃饭期间方便倒酒 。
当时一女店员把一瓶酒当面拆封放分酒器之后 , 以没有分酒器为由, 要带另外一瓶酒到茶水间拆封 , 还拒绝了一行人当面操作的要求 , 把酒带出了包间 。
王女士之前有参加过一次酒厂的联谊 , 当时一位懂行的朋友告诉她 , 带酒水去外面吃饭的 , 一定不能让自己的酒水离开自己的视线 , 否则喝到的可能就不是自己带去的酒了 。
王女士此刻突然想起朋友的提醒 , 于是赶紧起身跟在女店员的身后 , 跟随着她进入茶水间 。
可王女士刚进入茶水间门口 , 碰到了女店员出门口 , 等王女士进入茶水间却没有看到自己的酒 , 而当时自己也有注意到女店员手上也没有拿着东西 。等王女士再回过神的时候 , 发现茶水间桌上多了一瓶酒 , 于是王女士拿了起来 , 发现这酒根本就不是自己的那瓶 , 而此刻看到一位背对着她的男店员 , 于是询问自己的酒去哪里了 。
而男店员并不回答她 , 手上还在忙着自己的事 , 而身体故意挡住自己的手 , 于是王女士就怀疑自己的酒被掉包 , 于是质问男店员是不是他把酒掉包了 , 而男店员却支支吾吾的 。
王女士此刻还有什么不明白的 , 伸手就要拉住男店员的手 , 而此刻的男店员异常的慌张 , 挣脱了王女士的手 , 抱着一瓶酒冲出了餐厅 , 王女士当场愣在了原地 , 随后报了案 。
随后 , 民警拨通了男店员的电话 , 可他坚决不承认自己的偷酒行为 , 挂断电话后就再也联系不上 。
此时该店店主站了出来 。 他声称该店员是一名新员工 , 入职还不到一个月 , 他也不住在员工宿舍 , 由于入职时间短 , 自己对他也不是很熟悉 , 目前也不清楚他住在哪里 , 提供不了有价值的东西 , 只能把希望寄托于民警 。
同时店长也对王女士一行人进行了道歉 , 提出了减免7000多元的餐费 , 并且赠送了一瓶茅台酒 。 同时店长也做出承诺 , 以后一定会对员工严加管教 。 而王女士一行人也接受了店长的赔偿方案 , 表示不会再追究此事 。那么类似王女士在店里面吃饭 , 自带的茅台被偷换并且员工已不知去向的情况 , 该向谁讨要赔偿呢?
1.王女士一行人在该店吃饭 , 就是和该店形成消费合同关系 , 那么该店有义务保障顾客的人身财产的安全 。 王女士的酒被偷 , 并且该人还属于该店的员工 , 王女士有权要求该店赔偿自己的损失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王女士的酒是女店员拿出包厢 , 后放在茶水间被男店员私自偷换 , 被发现直接拿就逃跑 , 该店是没有做到保护好顾客财物的义务 , 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
2.从本事件当中 , 我们知道店主在做出赔偿方案后 , 王女士一行人觉得挺满意 , 表示不会追究责任 , 那么男店员的偷酒行为是否也不再追究了呢?
男店员偷换酒被发现后 , 抱上酒就逃跑 , 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 而当时王女士也报了警 , 对于男店员的违法行为是否免责 , 具体要看他偷盗财物的金额 。
如果男店员是第一次偷盗以及未达到当地的立案标准 , 就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 会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 而这种一般违法行为 ,如果得到受害人的原谅是可以免除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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