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父亲在保安值班室嫖娼猝死,儿子申请工伤认定,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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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父亲在保安值班室嫖娼猝死,儿子申请工伤认定,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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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父亲在保安值班室嫖娼猝死,儿子申请工伤认定,结果如何


工伤 , 对于劳动者来说并不陌生 , 也事关切身利益 。 而《工伤保险条例》 , 就是为了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 。
当然 , 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 就必然涉及到工伤认定的问题 。 对此 , 《工伤保险条例》虽有着明确的规定 , 但在实践中 , 仍存在一些理解上的不统一 。
2019年山东青岛 , 就发生过这样一起有些“毁三观”的工伤认定争议 。 父亲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竟然招嫖 , 结果却意外猝死 。 儿子认为 , 父亲是死在工作岗位上的 , 应当属于工伤 。
但人社部门认为并不构成工伤 。 为此 , 儿子提起了行政诉讼 , 历经一审、二审 , 一直到了山东省高院的再审程序 , 才算尘埃落定 。 最终如果如何呢?我们一起来看:

2019年4月1日 , 管某经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面试通过 , 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 。 后经物业公司培训后 , 管某被派遣到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货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 。
2019年5月19日晚 , 管某照常来到货运公司上班 。 (但管某的儿子小管却不曾想到 , 父亲管某竟会一去不回 , 死在了工作岗位上 。 )
当晚 , 管某在岗期间因身体不适倒地不起 , 青岛市黄岛区中医医院接到120急救电话后 , 于21时57分到达了管某工作的地点——货运公司的某处仓库 , 当场确认管某已经死亡 。
父亲突然离世 , 儿子小管既感到意外 , 又十分痛心 。 安排完父亲的后事之后 , 小管于2019年9月25日向人社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
2019年10月14日 , 人社部门受理该申请 。 后经调查核实 , 管某系因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死亡 , 死亡诱因包括精神心理因素紧张、剧烈的体力活动、过度疲劳等 。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视同工伤 。
小管认为 , 根据上述规定 , 父亲管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 , 按理说认定成工伤 , 问题并不大 。
【2019年父亲在保安值班室嫖娼猝死,儿子申请工伤认定,结果如何】但人社部门的认定结果却出乎小管的意料 。

经人社部门查明 , 管某虽死于上班时间 , 但管某在上班时间竟然在保安室嫖娼 , 随后因身体不适倒地后死亡 。
人社部门认为 , 管某的死亡是因其嫖娼行为导致 , 并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 因此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
据此 , 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了《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 。
小管收到该决定书后 , 五味杂陈 。 但对该认定并不服 , 遂向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
小管认为 , 事发当晚根据急救病历及证人证言 , 均可证实管某的死亡发生在工作时间 , 而且死亡的地点正是其工作岗位 , 即货运公司某仓库的保安室 。
(为证明该主张 , 小管还提交了父亲的同事杨某和王某的证人证言)
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的规定情形 。
至于人社部门认定的管某存在嫖娼行为 , 小管认为 , 该行为是否属实并无明确证据 。 而且即便存在嫖娼行为 , 管某也未离开工作岗位 , 而且该行为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排除情形 。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因此 , 小管认为父亲管某的死亡 , 应当认定为工伤 。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 。

人社部门则答辩称 , 在受理了小管的工伤认定申请后 , 就管某死亡一事曾前往当地派出所进行调查 , 管某生前存在嫖娼的事实是确定的 , 真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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