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带着金项链,酒后驾车发生车祸,与对方发生冲突


北京,一男子带着金项链,酒后驾车发生车祸,与对方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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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带着金项链,酒后驾车发生车祸,与对方发生冲突


北京 , 一男子带着金项链 , 酒后驾车发生车祸 , 与对方发生冲突 。 冲突过程中 , 他把项链交给朋友保管 , 冲突结束后 , 项链丢失 , 他把朋友告上法院 , 要求朋友赔偿近5万余元 。

事发当天 , 男子柴某和张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 。 饭后 , 柴某酒后无照驾车 , 送张某等人回家 。 结果在一个路口 , 与其他车发生碰撞 。 之后柴某和对方车上的人发生了多次冲突 。



在这个过程中 , 张某对柴某说:“你别把项链丢了 , 先给我 , 我给你拿着 。 ”柴某就把金项链摘了下来 , 交给张某 , 张某戴在自己脖子上 。 结果之后柴某又和对方动起了手 , 张某和其他朋友上去拉架 。 等冲突结束以后 , 张某发现金项链不见了 , 和柴某一起回去找 , 没能找到 。 3天后 , 张某在派出所调查时说 , 丢的那个金项链是24K的 , 重137克 。 之后 , 柴某把张某告上法院 , 说自己那个项链重94.49克 , 要求对方按照起诉时每克500元赔偿他47245元 。


一、张某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件里 , 张某为了防止柴某冲突时丢失金项链 , 主动提出为柴某保管 , 柴某同意 , 并把金项链交给张某 , 双方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 ,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 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但是 , 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 不承担赔偿责任 。 ”

在这个案件里 , 张某是为柴某无偿保管金项链 , 如果他能够证明自己对项链的丢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否则的话 , 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

而在这个案件里 , 张某明知双方发生冲突 , 可能导致项链丢失 , 所以才主动要求代柴某保管项链 。 但他却没有妥善保管项链 , 还把项链挂在自己脖子上 , 还介入冲突 , 导致项链丢失 。 这种行为属于重大过失 , 所以虽然他属于无偿保管人 , 但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二、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但是 , 在这个案件里 , 柴某酒后无证驾车 , 发生车祸后又不能冷静处理 , 是与对方车上人员发生冲突的起因 。 也正是因为这种行为 , 才使项链处于一种可能遗失的危险状态 。

而张某提出为他保管项链 , 也是出于好意 , 而后项链的丢失 , 也与柴某的冲突行为有关 。

【北京,一男子带着金项链,酒后驾车发生车祸,与对方发生冲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 , 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 , 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 ”柴某对项链的丢失也有过错 , 应当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 。 对于项链价值的计算 , 包括两部分 , 一部分是项链的重量 , 一部分是项链的价格 。 对于项链的重量 , 张某说是137克 , 柴某说是94.49克 , 肯定只能按照柴某自己说的较低的94.49克计算它的重量了 。 而对于项链每克黄金的价格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 ,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应当按照项链丢失时的价格计算 , 而不能按照柴某起诉时的价格计算它的价值 。 因此 , 法院认为应当按照项链丢失时黄金的市场价格即每克326元计算柴某的项链价值 , 判决张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也就是赔偿柴某15401.87元 。 张某不服 , 提起上诉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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