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初中生坐公交车猝死,家属向公交公司索赔50万,法院判了( 二 )


二审法院审理该案后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 , 认为乘客在公交车上突发疾病 , 情况危急 , 公交车司机有义务第一时间送医 。 虽然公交车协助戴女士将小陈送往了医院 , 但行为还是存在有一定的不当之处 , 公交公司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失 , 但考虑到这种过失是轻微的 , 二审改判被告公交公司向小陈家属支付赔偿8万元 。
在本案中 , 突出的一点是生命权高于一切 , 公交公司与乘客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 一般来说 , 公交车行驶的路线是固定的 , 且承运人负有将全体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 , 不过法律明确规定了 ,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 , 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的旅客 , 所以遇到此类突发事件 , 最正常的做法就是将急病者送至医院 , 并及时反馈给公交公司 , 而不是担心是否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

【广州一初中生坐公交车猝死,家属向公交公司索赔50万,法院判了】不过在赔偿标准上也有法可依 , 并不能苛求被告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 所以该案中也不能忽视死者小陈自身的疾病 , 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病患乘坐交通工具 , 但因自身疾病所导致的损害事实 , 自身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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