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的规定 ,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 , 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
也就是口头约定的形式也可以构成合同关系 。 事后加价并不在约定范围内 , 所以搬家人员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因此在搬家人员违约的情况下 , 张女士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 把家具搬到新房去 。
2.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说 , 在没搬家之前 , 张女士已经询问了对方 , 除了出车费没有其他费用 , 事后对方把各种费用加起来收8320元 , 也就是他们侵犯了张女士的知情权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 ,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消费者有权根据服务的不同情况 , 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
搬家人员需要收取别的费用 , 那么应该事前跟张女士说好 , 在没有说的情况下 , 事后加价 , 就是侵犯了张女士的知情权 。 张女士有权拒绝 。
而事后经过双方协商 , 张女士支付了2360元 。
低价揽活 , 事后加价 , 是搬家行业的乱象 。 如果搬家的时候遇到这种情况 , 我们有权拒绝他们 , 并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对于不到3公里收取8320元费用的事情 , 大家有何看法?#
【一搬家公司坐地起价,不到三公里竟然要价八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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