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世,大哥将拆迁款据为己有( 二 )



因吕女士得知房屋拆迁补偿时 , 才出资50000元增建房屋 , 后已交付给她安置房一套 , 已进行了补偿 , 但吕女士对仍不满足 , 在其经常辱骂、恐吓及其在村委会的亲戚联合欺骗、施压下 , 他才出具了涉案借条 。 双方没有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 其行为无效 , 不受法律保护 。 已向其给付的安置房 , 应当予以返还 , 他保留要求返还的权利 。

吕女士向法院补交新的证据 , 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一份 , 证明吕女士将老大应付的补偿款出借给老大的事实 。

法院认为:吕女士与老大两家共同修建的房屋经政府征收、拆除补偿后 , 补偿款中包含有应付吕女士一家的款项 , 双方商约将应付的207141元补偿款由老大借用 , 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 为有效协议 , 老大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 , 偿还吕女士剩余借款 。 老大关于上述借口协议无效的辩解理由不成立 , 不予采纳 。

判决:老大十日内偿还吕女士207141元借款 , 自还款日期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 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费3648元减半收取 , 老大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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