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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杭州 。 崔女士到某店看饰品 , 刚出门店长发现一对耳钉不见了 , 怀疑是崔女士偷拿 , 无奈崔女士已走无法追究 。 10天后崔女士再次来到店里 , 店长却叫来了民警 , 民警没有做出认定和处罚 , 事后崔女士觉得自己被冤枉 , 就来店里讨要说法 。
据崔女士反映 , 8月14日那天她路过这家饰品店 , 看到里面的东西琳琅满目 , 觉得好像还不错 , 于是就进店看了看 , 当时她在一排耳饰品前看看摸摸 ,觉得没有合适她这个年龄的 , 于是就走了出去 。
【浙江,杭州。崔女士到某店看饰品,刚出门店长发现一对耳钉不见了】
8月25日那天 , 她再次来到这家店逛 , 没有想到却等来了警察 。 直到民警来的那一刻, 询问一些相关信息 , 崔女士才知道自己被当成了小偷 。 虽然店长提出自己的质疑并且提供了拍摄画面 , 但是最终民警并没有认定崔女士有偷盗行为 , 也没有对她做出任何的处罚 。
即使民警没有做出认定和处罚 , 可是该店店长就是不服 , 她仍然觉得那对价值169元的耳钉就是崔女士拿的 。 而当时民警走后 , 崔女士也出店回家了 。
可事后 , 崔女士觉得自己被当成小偷 , 心里就像有一根刺 , 睡不着吃不好 , 几天都没有办法上班 , 她觉得这都是该店店长冤枉她造成的 , 于是想向该店讨要说法 , 赔偿自己的损失 , 于是叫来了帮忙员 。
该店店员告诉帮忙员 , 崔女士动了放耳钉的地方 , 并且耳钉也是在她刚走之后就不见的 , 因此她怀疑是崔女士偷拿的 。 随后她还声称 , 从拍摄画面中 ,她可以看出是崔女士拿的 , 表示崔女士拿了耳钉之后藏在手心 , 随后转身放在了随手带的袋子里面 。
而崔女士反驳道 , 店长就是靠猜测 , 这种事情要看到事实 , 她觉得自己被冤枉了 , 表示因为这个事头发都白了 , 已经四天没有上班 , 每天的工资是200元, 要求店长赔偿误工费并且赔礼道歉 , 但是最终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 而崔女士表示自己会继续为自己讨公道 。
1.其实像崔女士这种情况 , 按照店长的说法崔女士动过耳钉之后 , 就发现耳钉不见了 , 按照大部分人的思维都会认为是崔女士拿的 , 但是偷拿东西这种事非比寻常 , 要有证据 , 否则一切都是空谈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当事?对??提出的主张 , 有责任提供证据 。 当事?应当对??主张的事实举证 , 不能举证的??当事?承担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的不利后果 。
店长提出耳钉是崔女士拿的 , 并且提供了拍摄画面 , 而且当时也叫来了民警 , 而民警没有做出认定 , 可以看出店长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耳钉是崔女士拿的 , 那么她就要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 而其后果就是崔女士觉得自己被冤枉 , 要求赔偿损失 。
2.在店长怀疑崔女士偷拿耳钉 , 并且拿出证据后 , 并没有能够证明是崔女士拿的 , 那么崔女士有理由觉得自己被冤枉, 要求赔偿损失并且做出道歉也是合理的 。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 恢复名誉 , 消除影响 , 赔礼道歉 ,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 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店长没有证据证明崔女士偷耳钉 , 那么崔女士确实是被冤枉的情况下 , 崔女士的名誉受到了侵害 , 也因此而误工几天 , 那么这所造成的损失 , 崔女士要求赔偿并且赔礼道歉合情合理 。
3.同时 , 做坏事总会被发现的 , 如果崔女士确实是偷了耳钉 ,那么她也会受到处罚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这只是针对这一次的偷盗行为处罚 , 如果崔女士还有其他偷盗行为, 要看其情节是否严重 , 严重的可能会受到刑罚处罚 。
您觉得耳钉会是崔女士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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