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醉酒后走错房间,男子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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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 , 强奸罪是侵犯的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 。 对于强奸罪 , 很多人都认为只有使用明显的暴力行为才是犯罪 , 但是事实上 , 强奸罪使用的手段不仅包括暴力 , 还包括其他手段 , 下面 ,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因走错房间引发的强奸案件 。
2018年9月8日凌晨1点左右 , 女子卢某酒后和三个朋友曾某、朱某、寇某一起来到某养生会馆内洗脚按摩 , 四人被安排在了808房间 。 凌晨2时左右 , 男子罗某来到该会馆按摩 , 被安排到806房间 。 凌晨3时31分许 , 卢某起床后误入806号房间上厕所后 , 躺在罗某所在的床上继续睡觉 。技师见状 , 问罗某进来的女子是否是他的朋友 , 罗某没有说话 。 技师又问罗某是否还要继续按摩 , 罗某说不按了 , 技师就让罗某签单之后离开了房间 。 技师离开之后 , 罗某趁着卢某酒后意识不清醒之际 , 与其发生性关系 。
事后 , 卢某和罗某进行了语言交流 , 当卢某发现罗某并不是同行的男子寇某 , 便走出房间 , 质问服务员是否为其更换了房间 , 服务员说没有 。 卢某便去查看监控视频 , 发现是自己走错房间 , 卢某于是返回806房间对罗某进行打骂 。
会所的主管闻讯赶到 , 过去劝 , 问两人想公了还是私了 , 卢某表示私了的话要罗某拿两万块钱 , 罗某不愿意 , 于是卢某和会所都报了警 , 罗某被刑事拘留 。
一审法院认为 , 罗某违背妇女意志 , 趁罗某酒后神志不清醒之机 , 强行与卢某发生性关系 , 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 一审法院判决罗某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罗某不服 , 表示自己没有使用暴力手段 , 发生性关系时卢某主动配合 , 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 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案发前互不相识 , 不存在感情基础和其他联系 , 罗某辩解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不符合常情常理 。 事发后虽提及了赔偿事宜 , 但卢某对此作出了符合女性心理的合理解释 。 二审法院驳回了罗某的上诉 。
【女子醉酒后走错房间,男子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我们知道强奸罪是违背被女性的意愿 , 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 , 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犯罪 。 强奸罪侵犯的是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 。 很多人以为 , 只有使用暴力、威胁这种明显的暴力 , 才属于强奸罪 。
但是 , 强奸罪不仅包括暴力、威胁 , 还包括“其他手段” , 通过这些手段 , 使女性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 , 从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都涉嫌强奸 , 比如通过下迷药、利用女性醉酒意志不清醒 , 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 , 都满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
所以说 , 不要怀有侥幸心理 , 觉得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就不属于强奸 , 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 强奸罪除了暴力手段 , 还包括其他手段 。 不要觉得自己非常聪明 , 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 要想人不知 , 除非己莫为 。
此外 , 还有人觉得强奸案只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 就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 这是非常错误的想法 , 因为强奸罪是公诉案件 , 即使事后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 也只能是作为量刑的参考 , 而不能因为谅解而随意撤案 。 所以说 , 洁身自好非常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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