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老人的儿子与儿媳离婚后,都不愿抚养1岁多的孩子


湖南郴州,老人的儿子与儿媳离婚后,都不愿抚养1岁多的孩子


文章图片


湖南郴州,老人的儿子与儿媳离婚后,都不愿抚养1岁多的孩子


湖南郴州 , 老人的儿子与儿媳离婚后 , 都不愿抚养1岁多的孩子 , 老人无奈将孙女带回家抚养 。 10年后 , 他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法院 , 索要10年间抚养费近10万余元 。 老人姓邵 , 他孙女没满1岁时 , 儿子小邵和儿媳苏某就离婚了 。 当时小邵和苏某约定 , 女儿小小邵由小邵抚养 。

【湖南郴州,老人的儿子与儿媳离婚后,都不愿抚养1岁多的孩子】没过一年 , 小邵又把自己的前妻苏某起诉到法院 , 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 经过调解 , 小小邵变更由苏某直接抚养 。 苏某随后把女儿带回老家抚养 。

但没过几个月 , 苏某和小邵又因为女儿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 。 在这种情况下 , 小邵的父亲老邵无奈赶到苏某的老家 , 把孙女小小邵带回自己家抚养 。

这一养 , 就是十年 。 去年 , 老邵因为年龄大了 , 身体不好 , 带孩子有点困难 , 就与苏某联系 , 让对方按照当初调解书的约定 , 把孩子带走抚养 。 苏某于是赶到老邵那里 , 把孩子接走 。

之后 , 老邵认为 , 这么多年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都是他付的 , 儿子小邵和前儿媳苏某应该还给他 , 于是把他们起诉到法院 , 要求偿还他垫付的抚养费84000元 , 教育费15480元 。 一、老邵对孙女有没有抚养义务?像老邵这样 , 作为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直接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 , 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 。 那么 , 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到底有没有抚养义务呢?可以说 , 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有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 有抚养的义务 。 ”根据这个规定 ,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 , 必须满足几个条件:1、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是未成年人 , 也就是未满18周岁 。 这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要求是不同的 。 父母除了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以外 , 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 也仍然有抚养义务 。 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已经成年 , 即便没有独立生活能力 , 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是没有抚养义务的 。

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必须死亡或者无力抚养 。 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有一方具有抚养能力 , 则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没有抚养义务 。 3、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 有负担能力是指其收入在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抚养权人(父母、子女、配偶)的合理生活、教育、医疗之外 , 仍有剩余 。 如果没有剩余 , 则没有这样的义务 。 这同样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同的 , 父母对于子女 , 即使自己没有负担能力 , 也有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保证子女与自己同等生活条件的抚养义务 。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 否则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就没有抚养义务 。
在这个案件里 , 小小邵父母双全 , 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没有抚养能力 , 所以老邵作为祖父 , 对小小邵是没有抚养义务的 。 二、老邵能不能向小邵和苏某要求返还抚养费、教育费?既然老邵对孙女没有法律上抚养义务 , 他却主动代替小邵和苏某抚养小小邵 , 客观上避免了小邵和苏某被追究不抚养小小邵的责任 , 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 , 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 , 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 ”老邵可以要求作为受益人的小邵和苏某支付他在抚养小小邵过程中支付的费用 。 最终 , 法院判决小邵和苏某偿还邵某十年间抚育孙女小小邵所垫付的抚养费84000元、教育费15480元 , 合计99480元 。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 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