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男子购买了某公司4万多元的化肥,5万多元的农药( 二 )


乍一看 , 徐先生提出的这些问题都非常合理 , 且符合逻辑 , 但是实际上最致命的一点就是他搞反了负有举证义务的对象 , 两张销售单加上于先生的转账记录 , 恰恰证明了于先生不欠化肥款 , 转账的50000元是支付赊购的农药款 , 所以负有举证义务的是他们 。 二审院方: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受理费900元 , 由农资公司负担 。 如果说于先生确实没有支付化肥款 , 那农资公司最大的问题就是在销售单上写着现金 , 如果是吕先生先行垫付 , 也应当告知于先生 , 让于先生出具欠条 , 写明现金支付那就意味着购买方已经通过现金支付的相应的款项 , 这就是败诉最大的原因 。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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