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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拍到了!”河南郑州 , 徐女士提着价值百万的物品坐公交 , 按理说 , 徐女士会非常小心 , 把包看得紧紧的 , 万万没想到 , 因手里物品多 , 下车的时候 , 竟把包丢车上了 , 监控显示 , 徐女士的包被一个老人捡走 。
徐女士表示 , 她包里面装着身份证、银行卡 , 这些东西虽然不值钱 , 但补办起来却非常麻烦 , 除此之外 , 包里还有二三十万元的票据和价值几十万元的股票 , 徐女士说 , 加起来的价值将近一百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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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监控显示 , 捡走徐女士包的老人 , 原坐在徐女士旁边 。 在徐女士下车后 , 他就坐到徐女士原来的位置 , 然后拿起徐女士遗留的包 , 打开翻看 , 紧接着 , 老人拿着包下了公交车 。
徐女士包里除了票据和股票外 , 还有一部手机 , 当徐女士发现包不见之后 , 赶紧给自己的手机打电话 , 可惜已经晚了 , 打过去提示已经关机!
目前 , 徐女士已经报警 , 公安机关正在寻找捡到包的老人 。
这种事情最气人 , 对于老人来说 , 包里面最值钱的物品 , 无非就是手机 , 那些银行卡、票据和股票 , 对他来说 , 和废纸差不多 。
可对徐女士来讲 , 包里的物品价值百万 , 如果是不记名股票 , 或者可转让票据 , 徐女士就亏大了!
话又说回来 , 徐女士真够节约的 , 提着如此贵重的物品 , 却选择坐公交 , 最关键的是 , 还把物品丢车上了 , 心真大!
从法律上讲 , 老人的行为应该怎么定性?
首先 , 乘客将包遗失在公交车上 , 并未丧失包的所有权 , 换而言之 , 包丢车上后 , 这包依旧属于乘客!
乘客将包遗失在公交车上 , 占有发生了改变 , 原本是乘客占有的包 , 变成了公交车占有 , 也就是说 , 老人捡走公交车的包 , 非法剥夺了公交车的占有 , 其行为应定性为盗窃!
其次 , 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河南郑州,徐女士提着价值百万的物品坐公交,按理说,徐女士会非常小心】
具体而言 , 盗窃罪即数额犯 , 也是情节犯 , 换而言之 , 盗窃数额没有达到较大 , 但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等情节的 , 也要按照盗窃罪追诉 。
其中 , 司法解释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 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在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
再次 , 本案的关键是 , 徐女士包里的票据和股票价值应该怎么计算?如果算票据、股票的价值 , 老人的行为不仅达到了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 , 甚至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
司法解释规定 , 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 , 应当按票面数额计算!
如果是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 , 已经兑现的 , 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 , 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 , 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
综上所述 , 老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 , 是看徐女士包里的票据、股票是不是不记名、不挂失凭证!
除此之外 , 盗窃尚达不到刑事犯罪的 , 依法应当予以治安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 , 盗窃他人财物 , 处5-10日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 处10-15日拘留 , 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最后 , 或许在老人看来 , 他只是在公交车上捡了一个包 , 我捡的就属于我 , 实际上并非如此 , 老人的行为 , 已涉嫌盗窃!
对于这件事 ,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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