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和朋友去KTV唱歌,并点了几名异性服侍


浙江杭州,一男子和朋友去KTV唱歌,并点了几名异性服侍


文章图片


浙江杭州,一男子和朋友去KTV唱歌,并点了几名异性服侍


浙江杭州 , 一男子和朋友去KTV唱歌 , 并点了几名异性陪侍 , 酒劲上头起哄要求陪侍跪地开酒 。 事后 , 还没走出KTV大门就被砍伤 , KTV:不是我们安排人砍的 。

陈先生和几个朋友为了缓解工作压力 , 相约到KTV唱歌 , 而且还点了白酒助兴 , 直到凌晨一点左右才散场 。

陈先生称当时他和朋友醉醺醺的前往KTV大厅准备离开时 , 突然窜出了七八个陌生男子手持锋利的管制刀具 , 见到他们以后二话不说直接动手 , 躲闪不及的他和朋友身上都有不少的伤口 , 随后这几名男子便扬长而去 。

事发之后 , KTV的工作人员赶忙打电话报警并叫来了救护车 , 陈先生和其中一位朋友受伤较重 , 其他人均是轻微伤 。 据医生表示陈先生虽然经过救治没有生命危险 , 但极有可能留下后遗症 , 从而影响以后的生活 。

事后陈先生和朋友认为 , 这几名打人者都是KTV这边叫来的 , 因为他们看到其中一个打人者是KTV员工洪某 。 当记者问为什么会被砍伤时 , 陈先生迟疑了一下 , 最终还是含糊说了大概原因 , 称是因为当时他们在包厢唱歌的时候 , 与店内的一名女服务员发生了争执 , 肯定是对方怀恨在心 , 才酿成了这样的悲剧 。

【浙江杭州,一男子和朋友去KTV唱歌,并点了几名异性服侍】





听到陈先生的描述以后 , 记者也是十分的震惊 , 这家KTV不就是妥妥的黑恶势力吗?

为了进一步弄清楚事实真相 , 记者前往了陈先生当时唱歌的KTV 。

不过KTV白天并不营业 , 无奈之下记者打电话联系上了负责人吴经理 , 而对方却矢口否认陈先生的说法 , 并讲述起了当时发生冲突的起因 。

吴经理:“当时他叫女孩(服务员)跪在地上给开酒以及敬酒 , 然后那女孩就是不跪 , 陈先生看到女孩如此强硬 , 他就拿着那个酒瓶子 , 往女孩子头上倒酒 , 而女孩遭受屈辱后跑出了包间 , 顺便跟KTV反馈了此事 。 ”

此外 , 吴经理表示陈先生遭人砍伤一事 , 并不是KTV安排的人手 , 因为他们知道此事以后已经迅速对陈先生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 且吴经理告诉记者 , 当时发生这样的冲突以后 , KTV工作人员也就是洪某是上前帮忙阻拦打人者 , 还为此差点受了伤 。

听完吴经理的说法以后 , 记者也不禁感叹 , 想不到陈先生玩得这么花里胡哨 , 竟然让一名女孩子跪着给他倒酒 , 这换做是谁肯定都不能接受啊 。 不过记者询问陈先生这件事情 , 之前说话还是病恹恹的他 , 现如今却一反常态 。 声称自己从来没有做出过羞辱女服务的事情 , KTV的说法就是在污蔑自己 。 见到双方各执一词 , 记者又向吴经理提出想要采访当时在现场的洪某和那位女服务员 , 但吴经理表示女服务员已经辞职了 , 洪某现不方便接受采访 。 与此同时 , 陈先生提出这件事情是在KTV发生的 , KTV要对他遭受的伤害负责 。
一听这话 , 吴经理却并没有半点对陈先生遭遇的同情 , 反而一脸镇定地表示这是意外 , 与KTV无关 , 但他们会尽量配合警方解决事情 , 一切以警方调查结果为准 。 1、如果陈先生及其朋友受伤一事并不是KTV安排人做的 , 那是否还应当承担责任呢?《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 , KTV作为娱乐场所 , 负有对顾客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 , 而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要求KTV的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行业安全标准 , 同时KTV还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对顾客的人身、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 因此即使此事不是KTV所为 , 但KTV如在事情发生之时 , 没有有效制止或预防事态进一步扩大 , 则可能被认为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一定过失 , 从而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
2、打人者殴打他人 , 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 除了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还将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 甚至是刑事责任 。 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 , 殴打他人的 , 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②《刑法》 第234条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 , 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