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李某酒后刚启动车辆尚未行驶,就被交警查获


河北石家庄,李某酒后刚启动车辆尚未行驶,就被交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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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李某酒后刚启动车辆尚未行驶,就被交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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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李某酒后刚启动车辆尚未行驶,就被交警查获】河北石家庄 , 李某酒后刚启动车辆尚未行驶 , 就被交警查获 , 经检测 , 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5.74mg/100ml 。 随后 , 交警以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立案侦查 , 同时依法吊销李某的驾驶证 。 李某不服 ,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 法院这样判决 。

事发当晚 , 李某和好友在KTV唱歌饮酒 , 将车辆停放在路边 。 唱歌饮酒结束后 , 李某来到车里 , 刚启动车辆 , 打开车灯 , 准备送朋友们回家 , 但尚未行驶 , 就被执行夜查任务的交警查获 。




随后 , 交警以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受案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 , 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 , 结果为93mg/100ml , 李某当场在笔录上签字并表示无异议 。 后交警带李某到医院检测 , 血检结果为85.74mg/100ml 。 三天后 , 交警告知李某血检结果 , 李某对结果表示无异议 。 接着 , 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就被交警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同时 , 李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 , 又被交警吊销驾驶证 。 李某确实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 , 但是认为自己刚刚上车 , 尚未行驶 , 不属于危险驾驶 , 遂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 , 但被驳回 。 随后 , 李某又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这里很多人好奇 , 李某涉嫌的是刑事犯罪 , 怎么能提起行政诉讼呢?








请注意 , 李某不是对其被刑事立案提起诉讼 , 而是针对交警吊销其驾驶证提起行政诉讼 。 事实上 , 李某只要行政诉讼胜诉 , 刑事案件交警自然应当撤案 。 因此 , 交警对李某的诉讼也非常重视 。

法庭上 , 李某提出 , 第一、交警处罚事实不清 , 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在于上路驾驶 , 事前他就将车辆停放在路上 , 案发时他才刚刚上车 , 发动车并不代表一定会行驶 。

第二、他的行为最多属于犯罪预备 , 而犯罪预备根据刑法规定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第三、处罚程序违法 , 交警处罚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 没有给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他稀里糊涂地就在各种文书上签字 。

由于本案是行政诉讼 ,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 ,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 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因此 , 交警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现场照片和执法记录仪 , 证明李某已经发动车辆 , 打开车灯 , 准备出发;

第二、李某的供述 , 其自述准备驾车送朋友们回家;李某好友的陈述 , 证明李某准备驾车离开 。

交警主张李某将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动 , 打开车灯就是危险驾驶罪的着手 , 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因此 , 本案被告交警大队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 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 , 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 不得驾驶机动车 。
具体到本案 , 李某饮酒后 , 来到停靠在路边的车 , 直接坐上驾驶位 , 其启动车辆 , 打开车灯后即已经开始了驾驶车辆行为 。 因此交警认定李某饮酒驾驶机动车违法事实清楚 , 证据确凿 。 第三、根据现有案卷材料 , 交警在对李某处罚时 , 明确告知了李某各项权利 , 李某在文书上签字表示不陈述、不申报 , 不听证 。 因此 , 交警处罚程序合法 。 综上 , 一审法院认定交警处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凿 , 程序合法 , 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 李某不服 , 提起上诉 , 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 最后 , 该案再次提醒人们 , 一定要把“喝酒不开车 , 开车不喝酒”牢记在心里 , 否则一旦被交警查获 , 就后悔莫及了!亲爱的读者朋友 , 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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