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一男子到银行柜台取钱,他把银行卡递给柜员后,对柜员说,我要取2000块钱


安徽铜陵,一男子到银行柜台取钱,他把银行卡递给柜员后,对柜员说,我要取2000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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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陵,一男子到银行柜台取钱,他把银行卡递给柜员后,对柜员说,我要取2000块钱


“银行报警了!”安徽铜陵 , 一男子到银行柜台取钱 , 他把银行卡递给柜员后 , 对柜员说 , 我要取2000块钱 。 万万没想到 , 柜员拿了4扎50元的钱给男子 , 一扎100张 。 男子问柜员 , 这是2000元吗?柜员斩钉截铁地回答说 , 就是2000元!

原来 , 银行柜员小刘刚工作不久 , 业务上不熟悉 , 她因为疏忽 , 把50元当成5块钱兑付给了男子王某 , 也就是说 , 小刘给了王某2万块钱 , 而不是2000元 。




事发后 , 银行打电话报警 , 随后 , 民警联系王某 , 向其说明情况 , 希望王某把钱还给银行 。

王某见民警介入 , 害怕事情闹大 , 当即解释说 , 我很久没有用现金了 , 再加上当时忙 , 没注意银行柜员给的是2万块钱 。 紧接着 , 王某来到派出所 , 将多收的18000元交还给了银行柜员 。

看到银行柜员多给钱 , 第一时间想到是“离柜概不退还”的店堂告示 , 如果王某和银行位置对换 , 是王某多给了银行18000元 , 银行会把多收钱的还给王某吗?

从法律上讲 , 如果王某拒不退还 , 本案应该怎么定性?

首先 , 银行柜员多给了钱 , 客户拒不退还 , 属于民事纠纷 , 而非刑事案件 。


【安徽铜陵,一男子到银行柜台取钱,他把银行卡递给柜员后,对柜员说,我要取2000块钱】

刑法第3条规定 ,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 由公安机关负责 。

具体而言 , 类似这种民事纠纷 , 公安机关能做的 , 仅是把双方当事人拉到一起 , 对案件进行调解 , 希望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 , 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

也就是说 , 公安机关对客户拒不退还银行钱的事情 , 没有管辖权 。

其次 ,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 ,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本条规定了不当得利规则 , 王某到银行取2000块钱 , 银行柜员却给了他2万块钱 , 王某多收的18000元属于不当得利 , 应该归还给银行 。

至于王某辩解说:“我很久没有用现金了 , 再加上当时忙 , 没注意银行柜员给的是2万块钱” 。


从王某询问银行柜员 , 这是2000元吗?柜员答复说 , 就是2000元 。 可以推断出 , 王某知道银行多给了他18000元 , 前述说辞 , 仅是场面话 。

最后 , 如果王某拒不退还 , 银行能做的 , 是起诉到法院 , 以不得当利 , 要求王某归还柜员多给的18000元 。


对于这件事 ,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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