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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 一女子租出一套房子给两个95后的男子 , 没想到这租约还没有到期 , 两男子就不辞而别了 , 当女子赶到这套房子的时候 , 眼前的一幕让她惊吓了下巴 , 这还是她的房子吗?难道走错了?
房子到现在 , 前后租出去了6个月 , 可看到房子里的一幕 , 女子是气愤到不行 , 怎么会有这样的租客?真是超出了她的想象 , 要是在当初能预见到这种结果 , 女子是无论如何都不会将房子租给这两男子 。
三月份 , 这两个95后的男子 , 联系上了女子 , 说他们很喜欢女子的这套房子 , 希望能出租给他们 , 说是讨价还价 , 实际是女子一直在让步 , 后面以2300元每月出租 , 押金是一个月的房租 , 也就是2300元 。
一切谈妥后 , 男子说了 , 他们是外乡人在这里打拼 , 不容易 , 厂里效益不好 , 工资不升反而还被降了 。 日子过的有些紧巴 , 希望女子能同意他们房租按月来交 。
女子被男子这么一说 , 心里难免会产生怜悯之心 , 设身处境地去想 , 也是挺能理解他们的不容易 , 随后女子又做了妥协 。
可就算是一月一交 , 但中途还是出现了不愉快 , 到了交租的日子 , 男子是一点反应都没有 , 女子有些不舒服 , 但还是更多的去考虑他们的难处 , 实在拖久了 , 女子才会在微信上催促他们 。
到了八月份 , 女子接到了物业的电话 , 女子蒙了 。 原来男子从3月份入住到8月份 , 物业费是一个月都没交过 , 累计下来 , 欠了物业1300多元 。
认识到问题有些严重的女子 , 急忙在微信上联系男子交物业费 , 可对方的反应 , 直接把女子的心凉透了 。 男子是一声不吭地把女子的微信拉黑 , 女子着急了 。
隔天一大早 。 女子来到了自己的出租房 。 看到了心塞的一幕 , 房子大门是敞开着 , 门锁早已经损坏 , 屋内灯光全部打开 , 次卧的空调也一直处于工作的状态 , 从屋内剩饭的风干程度判断两男子搬走应该有一段时间 , 整个房子全部是垃圾 。
女子愤怒的是 , 男子在没有商量 , 没有打任何招呼的情况下 , 就这样走了 。 给她造成的很大的损失 。 如今 , 女子是彻 底的联系不上对方 , 打电话不接 , 发短 信不回 。
在出租房子时 , 女子出于信任 , 只收了男子一个月的押金 , 也就是2300元钱 , 而经过女子初步统计 。 包括水电费用 , 物业费 , 马桶堵塞 , 空调损失就达到了快4000元 。 还不包含房屋清理的费用 。
随后女子报了警 , 但对方就是不接听 , 反复人间消失了一般 , 无奈之下 , 女子表示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对方相应的责任 。
实在想不明白两男子为什么要不辞而别?在他们决定要偷偷溜走时 , 实际上还有一个月的押金在女子的手上 。 那么两男子这笔账是怎么算的?
押金一个月是2300元 , 和房租成正比 , 只有当男子被扣的钱超过他所交的押金 , 这时候男子才会表现得愈发反常 , 而女子能控制的只有男子一个月的押金 , 所以当男子准备离开的时候 , 他宁愿给女子的房子弄狠点 , 而女子又拿他没办法 。
所以才会出现两人都走了 , 房门还敞开着 , 空调也开着 , 甚至屋内还是一片狼藉 。 这就是男子在找平衡点 , 他要给女子造成的损失比被扣的押金来得还要多 。
当两男子不辞而别时 , 实际上是属于违约行为 , 在《合同法》第 一百零七条中明确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依据《合同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男子单方毁约 , 女子可以主张没收押金作为违约金 , 实际上 , 女子统计的损失是4000多块钱 , 而这笔押金明显低于女子所遭受的损失 , 女子可以请求法 院或仲裁机构将违约金增加至与损失额相等 。
以往在我们的眼里 , 作为房东 , 肯定是占上风的一方 , 实际上 , 有时候房客想得比房东还要多 , 像女子这样 , 出租屋遭破坏 , 租客跑路的情况也常有发生 , 那么作为房东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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