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暴力性侵小偷,小偷羞愤报警,警方:不算强奸!( 二 )


2、此案中该男子虽然遭到韩女士的性侵 , 属于受害者 , 但该男子入室盗窃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 , 所以被拘留 。
这起案件被曝出来后在网上引起了广泛的热议 , 很多男性网友更是为小偷“抱不平” , 认为小偷虽然入室盗窃不对 , 但是什么也没有偷着 , 反而惨遭女主人性侵 , 难道不该把施暴者抓起来吗?
在我国法律上 , 强奸罪的量刑是非常严重的 , 一旦被判刑基本上就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如果情节严重者甚至还会面临无期徒刑和死刑 。
如此严重的刑罚为什么只适用于男性呢?男女不应该是平等对待吗?男性强迫女性不被认可 , 同样的如果女性强迫男性也不应该被认可 , 生活中如果真的发生令人发指的“女性强奸男性”案件 , 真的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吗?
废话不多说 , 今天我们就针对这个话题来跟大家科普点相关法律知识 。

一、为什么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呢?
在2007年时 , 河北永年县就发生了这么一件让人不可思议的犯罪案件 , 受害者是一名年仅16岁的少年 , 而“逞凶者”竟然是3名年龄均在30岁以上的女人 。 这起案件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社会舆论 , 除了因为这起案件的嫌疑人是3名女性外 , 更让人觉得匪夷所思的是这起案件最终审判结果 。
这名少年的父母事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 这三名逞凶的女人被被公安机关带回派出所询问 , 在审讯期间 , 三名女子对所做的事情供认不讳 。 三名女子对少年的所作所为其实涉及到了强奸和迷奸 , 但是公安机关却没有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
少年的父母在得知这个结果后非常的气愤 , 但是也无可奈何 , 三个女子想要私下调解 , 少年父母也只能答应她们的要求 , 双方私了 。
因为三女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公安机关只能以人身伤害来进行调解 , 要求三女子赔偿少年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其他损失 。
据这起案件后续报道得知 , 三名女子分别赔偿少年2万元的损失费 , 一共6万元 , 虽然少年得到了赔偿 , 但这起案件对他的身体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 。
这起案件中 , 这几名女子的行为同样没有构成强奸 , 之所以这样判决还是跟我国法律对强奸罪的定义有关: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 ,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的行为 。

其次 , 根据我国的《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用其他方法 ,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由此可见 , 强奸罪 , 被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 , 只有女性 。
在法律上 , 行为对象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 , 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 , 而男性不是强奸的行为对象 , 所以女性强奸男性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 不会侵犯妇女的自己决定权 , 也没有侵犯强奸罪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 所以才不会构成犯罪 。
二、在哪种情况下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呢?
其实我们经常能在网上看到很多“女性强迫男性发生关系”的荒唐案件 , 特别是在国外 , 外国人思想比较开放 , 很多刚出社会的男孩或者年轻人可能会受到一些社会女性的不正常强迫 。
那么 , 在什么情况下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呢?我们先看看下面这两个案例 。

以案说法 , 案例一:
家住XX村的50岁农村妇女李某 , 因为丈夫没有生育能力 , 两人结婚几十年也一直没有要孩子 。 几年前李某的丈夫在工地上不幸意外去世 , 去世后李某虽然没有改嫁 , 但是在村子里作风一直不好 , 名声败坏 , 村里人都在背后对她指指点点 。
某天李某骑着三轮车去邻村赶集 , 在回村的路上发现前方有一个背着书包、长相帅气的男初中生 , 李某看着这名初中生样貌不错 , 顿时脑海中产生了一些污龊下流的想法 。
李某以问路为借口故意喊住了这名初中生 , 借故与他搭话 , 初中生看着李某面色和蔼 , 打扮不凡也没有多想 , 好心地与李某指路 。
李某看到对方没有防备 , 顿时有了进一步的想法 , 这时李某也注意到前方有一大片玉米地 , 于是谎称自己车上的货物太多骑不动了 , 希望初中生能帮忙送回家 , 事后会给500元的劳务费 。
初中生听完有些心动 , 想着两人顺路就答应了这个要求 , 李某顺势要求走玉米地那条偏僻的小路 , 初中生也没有疑虑 , 当两人走到玉米地旁时 , 李某强行与之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 事后李某用300元封口 , 并威胁对方不许告知家长和老师 , 不然就告诉警察:是初中生强奸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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