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你吸食的电子烟可能是新型毒品!( 二 )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 从重处罚 。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未经处理的 , 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吸食这类“上头电子烟”的金钱消耗速度极快 , 在依赖成瘾后 , 一些吸食者为了满足自己的吸食需要 , 就走上了以贩养吸的道路 。 从新型毒品的受害者变成了新的加害者 , 扩大了社会上的毒品获取渠道 , 成为了让吸食者群体变得更大的帮凶 。
②非法持有毒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无论是吸食或者是贩卖这类“上头电子烟” , 必定会伴随的就是持有行为 , 如果持有的量较大 , 那么就会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

③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有些“上头电子烟”受害者的“初体验”是来自于朋友的引诱、教唆和欺骗 , 这些“狐朋狗友”自以为好心地将他们拉入深渊和自己一起堕落;有些受害者则是被人强迫吸食第一口 。 但无论是引诱、教唆、欺骗还是强迫 , 这些行为都触犯了刑法 , 应当受到刑法的惩罚 。
④容留他人吸毒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 。
在接触这类毒品的群体 , 共同吸食属于常见情形 , 而常见的容留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容留他人在自己家里吸食和使用自己身份证给他人开房吸食 。
2021年12月24日 , 庐山市法院依法对一起容留他人吸毒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 该起案件是庐山市首例宣判的“上头电子烟”涉毒案 。 被告人赵某、景某、黄某、胡某均系00后 , 因一时好奇和追求刺激 , 四人互相多次容留对方共同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 。 庐山市法院依法对四人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 , 并处罚金 。
03 写在最后
近年来 , 各种新型毒品层出不穷 , 它们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对个人的毒害性远超于之前的传统毒品 。
新型“上头电子烟”作为新型毒品的典型代表 , 它披着电子烟的外衣出现在我们身边 , 看似人畜无害的外形却让无数人深陷毒品的毒害 。 对于这些新型毒品 , 请务必提高警惕 , 切勿贪图一时新鲜与好奇 , 请远离“第一口毒” 。
本文由【胜一刑辩】律师团队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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