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东六旬老汉偷情时猝死,其儿子将情人、酒店告上法院


2012年,广东六旬老汉偷情时猝死,其儿子将情人、酒店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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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广东六旬老汉偷情时猝死,其儿子将情人、酒店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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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广东六旬老汉偷情时猝死,其儿子将情人、酒店告上法院


《后汉书》有云:“丈夫为志 , 穷且益坚 , 老当益壮 。 ”意思是大丈夫在不得志之时 , 更要坚定自己的意志 , 年老之时应该愈发豪壮 。 自古以来 , 人老体衰是常理 , 谁都逃不过生老病死 , 想要“老当益壮”除了得有过人的意志 , 还得有靠谱的体魄 。

本案中的主角刘老汉就因为没有足够强健的体魄 , 导致偷情时猝死 。 在刘老汉死后 , 其儿子开始找人索赔 , 先后将刘老汉的情人 , 以及案发酒店告上法院 , 要求两被告赔偿128万元 , 最终结局如何?
2012年4月2日 , 广东深圳罗湖区警方接到报案 , 一名60多岁的老人在某假日酒店猝死 。 警方赶到时 , 老人刘某已经被送到医院抢救 , 案发现场除了刘某之外 , 还有刘某的情人邓某 , 对邓某进行询问后 , 警方大致了解了事情发生的全部过程 。
家住罗湖区的老刘是一个60多岁的老人 , 年轻时他也曾风流成性 , 家里红旗不倒 , 外面彩旗飘飘 。 如今年过六旬 , 孙子都出生了 , 可老刘依旧难改风流本性 , 与一个40多岁的女子邓某保持了一段不正经的男女关系 。
4月1日下午 , 老刘给情人邓某发消息 , 两人约好去经常约会的酒店开房 。 当天晚上老刘和邓某酒足饭饱之后 , 便在酒店里发生了关系 。 可到了次日早上7点 , 邓某与老刘再次发生关系时 , 意外发生了 。

就在两人玩到兴头上时 , 老刘突然哀嚎一声 , 随后摊到在床上无法动弹 。 邓某立刻停下并检查老刘的身体 , 可她越检查越害怕 。 只见老刘紧闭双眼 , 鼻子没有一丝呼吸 , 全身上下开始从温热变得冰凉 。
邓某惊慌失措之下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 并通知了酒店服务员 。 服务员赶到后发现事情不对 , 便拨通了报警电话 。 十几分钟后救护人员赶到现场 , 将老刘送到医院抢救 。 可还没到医院 , 医生就宣布老刘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
经医生的检查发现 , 老刘系猝死 , 排除他杀可能 。 也就是说这个风流成性的老汉 , 或许是因为太过刺激 , 或许是因为自己的身体问题 , 在和情人偷情时当初猝死 。 当然无论是哪种原因 , 都和情人邓某无关 , 警方在简单询问后便让邓某离开了派出所 。
可刘老汉的儿子小刘却不这么想 , 他认为父亲和邓某发生关系很可能涉嫌非法交易 , 属于违法行为 。 在交易时 , 父亲年纪太大 , 受不了刺激 , 这才因为各种因素导致猝死 。 因此邓某和父亲的死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 邓某理应进行赔偿 。

除了邓某之外 , 小刘还把酒店也告上法庭 。 小刘表示 , 父亲既然在酒店开房 , 那么酒店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 可酒店方却没有对父亲及时实施救助 , 最终导致父亲猝死 , 作为盈利企业 , 酒店也应该支付一笔赔偿金 。
小刘的控诉理由说得头头是道 , 可他的说法到底合不合法 , 是否能够被法院认可还是一个未知数 。 比较警方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现实 , 刘老汉系个人身体原因猝死 , 在事发时 , 无论是邓某还是酒店管理人员 , 都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 。 在这种情况下 , 邓某和酒店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据法院调查发现 , 刘老汉早在2000年就和妻子离婚 , 虽然二人离婚但却依旧生活在一起 , 并合伙经营着一家餐馆 。 从法律上看 , 刘老汉已经和前妻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 双方不属于合法夫妻 。 所以邓某和刘老汉出去开房 , 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偷情 。
就算二人真的是偷情 , 也只是违背了伦理道德 , 并不构成犯罪 。 在事发时 , 邓某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行为 , 导致刘老汉死亡 。 主观上也不存在过失 , 在事发后还能够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 , 尽到了自己的救助义务 。

因此法院认为 , 邓某和刘老汉的死没有关系 , 也不需要承担赔偿 。 至于酒店方 , 经查酒店老板郑某虽然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 存在一定违法行为 , 但这与刘老汉的死并无关系 。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 构成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违法行为 , 造成严重后果 , 双方构成因果关系 , 主观上存在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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