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过错责任的侵权纠纷 , 损害结果只是其中一个要件 , 另外3个必不可少的要件是行为的违法性 , 过错与关键的因果关系 。 李某家属主张宾馆的经营者赖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 但赖某无证经营显然并不必然导致李某坠亡 , 也就是说二者无因果的关系 。
房间玻璃窗完好 , 关上后不留缝隙 , 且有柜子和风扇挡住 , 警方调查结果显示李某自行攀爬坠亡具有高度可能性 , 符合民法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 , 至于李某不实名登记 , 在宾馆内PC , 属于违法故意规避管理 , 自身过错较大 , 宾馆不存在过错 。
基本安全保障没问题的情况下 , 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先醉酒 , 后寻欢 , 再爬窗掉落致死 , 有自冒风险的嫌疑 ,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 安全保障义务也不代表一出现损害经营者、管理者就要担责 , 因果关系不成立 , 被告便无需赔偿 。
审判结果
经一审、二审 , 法院均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求 , 赖某无证经营 , 违反相关法规 , 受到一定处罚是应该的 , 却不意味着他要赔这148万 。
小结
这个案例不仅说明了索赔需有合法依据 , 任何人不得“无理取闹” , 凭“死者为大”便任意张口 , 也说明酒色伤身 , 让人失智 。 按照李某家属的说法 , 结合其生前还在忙着找服务的事实 , 他应当没有自杀意图 , 意外坠亡很可能与沉湎酒色丧失判断能力有关 , 酒色二字 , 实在需戒之慎之!
(《案例:广东一男子嫖娼坠亡 , 家属将宾馆老板告到法院 , 索赔148万》一文图片源自网络 , 配合叙事 , 与案无关;原创文章 , 谢绝抄袭、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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