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认为 , 从双方签订的《投资分红协议》可知 , 双方约定店铺的经营权归王某某所有 , 李某某付出100000元后 , 没有对店铺进行经营、监督、管理 。 双方签订的《投资分红协议》约定了到期返还本金 , 分红条款应属于保底条款 , 该约定规避和转嫁了投资风险 , 不属于共担风险 。 2022年9月19日 , 咸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 , 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驳回上诉 。
类似的投资合伙做生意 , 投资人要求返还借款和利息的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多 。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很多有资金的人 , 关心的不是生意、产品或者项目 , 而是在意投入的资金能够获取多少收益 , 能否在固定的时间周期内获取多少收益 , 类似于银行定期存款 , 但投资给朋友做生意的收益应该比存款收益更高 。
无论是经商做生意 , 或者从事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 赚钱的周期比较漫长 , 甚至因为市场行情变化出现亏损 。 在预期无法获取收益的情况下 , 很多出资人就会要求返还资金和利息 。 当然 , 如果投入的资金能够稳定地获取收益 , 这样的投资合伙生意会持续下去 。 经济往来就是这样谁都不想做赔钱买卖 。 资本往往追求利益最大化 , 规避商业风险 。 丰厚盈利情况下 , 出资人要分红 , 亏损情况下 , 出资人要求返还借款及利息 。
李某某和王某某签订了《投资分红协议》 , 不参与实际经营活动 , 游走在投资和借贷之间 。 如果王某某的网店经营非常好 , 盈利丰厚 , 李某某可以要求按照协议分红 。 如果王某某网店经营比较差 , 李某某则要求解除合作协议 , 返还借款 。 法院没有支持解除协议请求 , 是因为案件审理过程中 , 双方的协议已经到期 。 李某某的行为似乎是一种投机行为 , 但 , 王某某也有过错既然是合伙做生意 , 投资分红协议中为何要约定李某某不参与经营活动?
【陕西男子追要10万元借款及利息,女子称是投资入伙,法院判了】虽然说李某某的诉求取得了法院支持 , 但是 , 如果10万元资金全部被王某某购买了货物服装没有全部卖出去 , 判决的执行也是个问题 。 最终的结果是两败俱伤 。 诚实守信是人与人交往的道德准则 , 也是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 。 是合伙做生意 , 还是民间借贷 , 当事人双方要在签订协议之初就应当明确 , 签订平等互利的合作协议 , 严格遵守履行 , 才能有可能实现双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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