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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不是故意的!”广东清远 , 一女子回前夫家收拾个人物品时 , 因结婚时购买的三金归属问题产生纠纷 。 女子驾驶电动车离开时 , 前夫为了将其逼停 , 驾车将车撞倒导致重伤二级 。 案发后 , 前夫说自己是正当防卫 。 一审没被采纳后 。 男子又以过失犯罪上诉 。
(案例来源:广东清远中院)
男子翁某在经营餐饮店时认识女服务员冯某 , 随后对冯某展开追求 。 很快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结婚产下一子 。 孩子出生后 , 夫妻俩决定用自己全部积蓄和向亲戚朋友借一部分钱 , 再开一家餐饮店 。
可妻子冯某在经营新开的餐饮店时任人唯亲的做法 , 让丈夫翁某产生不满 。 翁某认为招聘员工时 , 应当有能力、有经验者居之 。 但妻子却认为只要工资待遇一样 , 请自己亲戚朋友更让自己放心 。
结果很快就应验了翁某的担心 , 由于冯某用人不当 , 新开的餐饮店几个月就因经营不善倒闭 , 导致负债累累 。 由于出面借钱的是翁某 , 其压力山大故经常因此事与冯某发生争执 。
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协议离婚 , 双方协议约定 , 儿子由翁某负责抚养 , 冯某每月支付生活费 。 另外 , 由于翁某负债累累 , 因此冯某决定“净身出户” 。 即两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各归已有 , 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冯某自愿放弃 。
可不曾想 , 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几个月后 , 冯某到翁某家处收拾个人物品时 , 两人却因结婚时购买的三金归属问题 , 发生争执 。
翁某认为这些金器是其在婚前出钱购买的 , 而且离婚时冯某承诺“净身出户” , 因此应当归其所有 。 但冯某却认为“三金”对女人来说很重要 , 应当归其所有 。
随后冯某趁翁某洗澡时 , 在没有经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 , 将价值3万7千多元的“三金”放进自己的行李包处 , 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 。
翁某洗澡出来发现“三金”被取走后 , 马上打电话质问冯某 。 后来翁某因对方未接电话 , 遂马上驾车追赶 。 在一乡村道路上发现冯某后 , 翁某鸣笛示意冯某停车 , 但翁某却未予以理会 。
翁某一气之下便从身后驾车撞击冯某驾驶的电动车 , 结果倒地冯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 , 由于冯某落地时头部先着导致其重伤二级 。
案发后 , 翁某立即报警求助 。 翁某到案后认为其一方只是正当防卫 , 因此其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 。 但检方仍认定翁某故意犯罪 。
一、翁某构成正当防卫么?
翁某认为根据离婚协议约定 , 冯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及其名下银行存款外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 , 因此结婚时其一方购买的“三金”应当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 , 受法律保护 。
也就是说 , 翁某认为 , 冯某趁其不注意时 , 将其财物取走 , 应当视为盗窃 。 因此其一方在个人财产面临不法侵害时所做出的防卫行为 , 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
注意!认定正当防卫有一个前提条件 , 就是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 。 即个人生命或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所作出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 , 才能视为正当防卫 。
换而言之 , 即便冯某的行为属于盗窃 , 那其一方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 故翁某的行为不符合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再说再具体点 , 由于冯某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 此时翁某可以做的是报警求助 , 让警方来追回其个人财产 , 绝对不能以任何形式实施报复行为 , 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 , 承担法律责任 。
二、检方认定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男子离婚后因不同意前妻取回三金遂开车将其撞成重伤被判刑】正如前面所说 , 不论任何原因 , 都不能对任何人实施报复行为 , 否则就是属于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 。
具体而言 , 由于翁某有通过驾车撞击冯某所驾驶电动车的方式 , 来实现其一方实施报复的目的 , 且实际上确实也造成了冯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 故翁某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刑法第234条规定 , 故意伤害致轻伤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 , 处3-10年有期徒刑 。
换而言之 , 由于翁某致冯某重伤二级 , 因此其行为应当在3-10年考虑量刑 。
三、检方认为翁某有以下可从轻或减轻情节:
1、翁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 可认定为自首;
2、翁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 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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