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吧!阴阳合同恶性循环,一环扣一环!( 二 )



改变“所得”性质 , 掩盖交易真相

江某为A公司介绍了一个工程项目 , 获得工程介绍费600万元 。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 这笔介绍费应纳入劳务报酬综合所得的计算范围 , 适用最高45%的累进税率 。
但在实际操作中 , 江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收购协议 , 约定A公司以600万元的价格 , 收购江某名下一家公司的股权(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 , 经评估的公允价值将会极低) 。
由此 , 江某原本的“劳务报酬所得”经过伪装成为了“财产转让所得” , 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税 。
风险分析:案例中 , 江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隐瞒真实交易的合同 , 将真实的业务“改头换面” , 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及较强的隐蔽性 。
哪怕江某缴纳了个税 , 其适用的所得性质也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 属于故意少缴税款 。 同时 , 若A公司在取得了江某名下公司的股权后 , 在极短的时间内就注销公司、将相应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很可能因其“行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受到质疑 。

签订低价合同 , 约定私户转款

王某是XX公司的股东 , 计划将自己手头持有的 , 该公司股份以9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伍某 。
为了偷逃税款 , 王某与伍某协议签订了一份“形式”合同 , 约定股权交易价格为5000万元 。 除此之外 , 他们又私下约定 , 伍某将剩余价款陆续给王某及其家属的银行账户汇款 , 共计要转款4000万元 。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 , 王某与伍某虽然没有在“阳合同”之外再另外签订一份商事合同 , 但他们沟通此事时留下的聊天记录、录音等 , 都已经事实上构成了“阴合同” 。
一般来说 , 在经过授权之后 , 税务主管部门可以调取个人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软件的收付款明细 。 因此 , 股权交易的双方哪怕签订了低价的“阳合同”、再通过私户实际履行了“阴合同” , 只要税务机关调取相关银行流水记录 , 就能轻易发现其中的猫腻 。

大乱之后必会大治!阴阳合同这类\"怪胎\"终将自然\"流产\"202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向全国税务机关发出号令 , 全面推动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和“打假”专项涉税违法治理整顿 。
利用“阴阳合同”和“虚造合同”进行恶意逃税行为和涉税违法纳税人 , 将会在此次专项打击中 , 受到更加严厉的制裁 。
当前 , 税务机关开展涉税 “假业务” 核查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环节:


收入环节

根据税务监管系统 , 对企业收入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开具量进行比对 , 以此检测收入的真实性和票据使用的合法性 。
预警提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财务报表经营收入数据+票据用量衔接比对 。
二者原则上应该是:正常情况下 , 前者应该大于后者或者同步增长 。 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 , 可能存在阴阳合同虚开发票的可能性 。


合同环节

根据纳税人经营交易合同 , 延伸整个业务链票据真实性和合法性 。 以此按照行业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异常比对 。
预警提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 合同作为税务机关检测经营业务真实性的重要证据 , 故此 , 所有合同内容必须是真实的 。
二者原则上应该是:正常情况下 , 企业签订的合同应该与开具票据或者取得票据金额基本相同 , 即便有差异 , 其数额应该不会太大 。


成本与费用环节

重点在于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退税” , 在全国各地设置“空壳公司” , 和利用相关平台虚拟业务和用工 , 签订虚假合同或阴阳合同涉税违法行为 , 形成恶意逃税 。
预警提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 异地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和独资企业的“空壳公司” 。 业务发生地必须与公司注册地保持一致 , 万不可经营在甲地 , 开票和资金回流在乙地 。
如果我们把税务机关2018年-2022年打击涉税违法专项检查 , 进行排比归类 , 就可以从中发现: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方法 , 已经逐渐聚焦为以“数据”为抓手 , 对涉税违法追查已经由靶的外环逐渐聚焦到了“靶心” 。
宽泛的“弹性”征管 , 将会在变革中变得更加规范和有序 。
泥沙俱下、沧海横流 , 利用违法手段钻税收政策空子、打擦边球、甚至不惜倒卖票据 , 最终的结果 , 就是:涉税违法形成的财富与荣耀 , 在失败后又很快逐一清零 , 如数奉还 , 再无波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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