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两女子到某店要了两碗面一共14.5元( 二 )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也就是逃单的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 , 或者逃单三次以上 , 这样的行为都会构成犯罪行为 , 将会受到相关的刑罚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见逃单行为的风险是很大的 , 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 , 一旦逃单多次被抓 , 或者逃单的数额较大 , 至少都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或者罚款 。

吃饭不给钱 , 不单单是触犯了法律 , 也是道德的问题 , 人不管在什么场合下 , 都不能没有素质 , 如果真的遇到困难了 , 可以求助他人 , 但不可以做偷鸡摸狗的事 。

为14.5元逃单 , 对此大家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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