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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 , 一男子到在银行处给老伴取了两万元 , 但事后被银行告知:老伴的存折里没那么多钱 , 那2万元不是老伴的 , 而是办事柜员误转的 。 男子始终不认同银行的说法 , 银行便将他起诉到法院 。
年已七旬的老陈拿着老伴的旧存折来到泰州某银行处帮老伴办理业务 。 起先 , 他从老伴的旧存折处取出3500元 , 后在柜台换了新存折 。 接着 , 他在新折上又存了4500元 。 由于老伴未能到场 , 所以老陈在办理上述业务时 , 便替老伴签了名 。
可是 , 就在老陈办完上述业务离开银行后 , 老蒋也来到银行办理业务 , 他在柜台处存入2万元 。 不过 , 由于柜员的操作失误 , 导致给老蒋存款时误用了老陈妻子的个人信息 , 加上老蒋年纪也挺大 , 而且还没有书写能力 , 于是柜员就让他在存款后按手印确认 。 这样一来 , 老蒋的2万元被打到老陈妻子的存折上 。 在此过程中 , 柜员也未及时发现这一错误 。 六年后 , 老蒋的2万元的存款到期 , 他便到该银行处提款 。 这时银行才发现老蒋的2万元上存在两个所有权人 。 不过 , 由于老蒋存款后预留了自己的身份信息 , 所以银行还是把钱给老蒋提了出来 。
可是 , 早在老蒋取款的前两个月 , 老陈妻子不慎将存折丢失 , 老陈代她到银行挂失后取出了2万元 。 在给老蒋又取了2万元之后 , 银行便联系老陈夫妻要求他们还钱 。
对此 , 不明真相的老陈夫妻当然表示拒绝 。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 , 银行将老陈的妻子告上了法庭 。 那么 , 本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对原告银行来说 , 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一般情况下 , 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 该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
此外 , 当事人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未以诉讼方式维权的 , 则法院不予保护该权利 。 有特殊情况的 , 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 。
要注意的是 , 3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是以当事人主观上对权利受害的“知道与否”而确定的 , 而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则是客观上的侵权行为发生后而确定的 。 至于诉讼时效的后果 , 那就是被告以原告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反驳原告的 , 则原告会败诉 。 反之 , 即使原告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 , 但被告不以该事由反驳的 , 原告也不一定败诉 。 在本案中 , 虽然自老陈和老蒋办完存款业务后已过6年 , 但在这6年中 , 原告银行均未发现他们“转错钱”这一事实 , 也就是他们未发现权利受侵害的情况 。 而在银行发现存款问题后 , 便立刻要求被告的老陈妻子还款 , 这一行为发生在3年的短期诉讼时效内 。 综上所述 , 银行起诉老陈妻子的行为未超诉讼时效 , 被告的老陈妻子无法行使诉讼时效抗的辩权 。
【江苏泰州,一男子到在银行处给老伴取了两万元】2.老陈的妻子拿到的2万元构成不当得利根据原告银行提供的证据来看 , 法院认定在事发时 , 老蒋的确往银行处存了2万元 , 而他也采用了按手印确认的方式 。 此外 , 虽然老蒋存单的用户名是老陈的妻子 , 但老陈确实没有在当天给妻子的账户里存款2万元 , 故可以认为这起乌龙事件是柜员失误所致 。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因此 , 在老蒋和老陈妻子均收到2万元的情形下 , 银行受到2万元的损失 。 由于老陈妻子的2万元并无合法依据 , 故她应当将这笔钱返还给银行 。 3.基于银行柜员的过失 , 可以减轻老陈妻子的还款责任根据“谁过错 , 谁担责”的规则来看 , 本案之所以会出现对簿公堂的一幕 , 起因就是柜员的过失 。 因此 , 虽然老陈的妻子需要还款 , 但法院可酌情减轻她的还款责任 。 最终 , 法院判决老陈妻子向银行返还2万元的本金 , 而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则由银行自行负担 。 那么各位读者 , 对这个结果 , 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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