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因家中丢东西,三年拒交物业费:门都看不住,凭啥给钱?( 二 )


而且物业管理条例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规定了是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最基本、最低的规定 ,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排除上述规定 , 应为无效 。 因此 , 物业公司在一定情形下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符合人们日常的生活经验 , 也有相应的法理基础 。

但是 , 保安并不等同于保镖 , 其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的标准 , 物业公司提供的安全保障主要是公共区域内的 , 而不是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 , 判定物业安保是否履行 , 需要从业主保安费数额、安保能力、违约或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等综合考量 。
因此 , 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 , 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 即使小区业主有人身和财产损害 , 其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本案中 , 杨某与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业委会又交由物业管理公司开展服务活动 , 期间征得了广大业主的同意 , 程序合法 , 也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合同有效 , 双方均应当信守履行 , 杨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 按照约定未及时缴纳应支付滞纳金 。
杨某以家中失窃丢了东西 , 物业未尽到安保义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 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物业确实没有按照合同尽到安保义务 , 且杨某家庭财产损失具体数额和金额以及是否与物业服务不到位存在关联性都没有相应证据证明 , 杨某的辩解无法获得支持 。
物业公司确实对业主有安全保障义务 , 而且在合同中有硬性约定 , 但这种安保服务仅指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 该义务是有限的、相对的 , 而不是绝对的 。
杨某家中失窃后 , 物业公司已经协助公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监控视频 , 并常年安排安保人员对进出人员及车辆进行登记 , 应当认定为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2022年9月 , 法院在综合判定后 , 依法判决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求 , 目前判决已生效 , 杨某已主动履行完毕 。
自从有了物业 , 就有了业主与物业的矛盾 , 其实这是正常现象 。 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 也就是合同的成立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的合同 , 其中的约定具有法律强制性 , 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

虽然这种要式合同充分保障了业主的权利 , 但针对物业的义务并非是无限的 , 也是在法律框架下特定的义务 , 如果物业没有明显的过错 , 是不能够求全责备的 。 而业主在维权时也应当依法维权 , 以拒付物业费来进行抗争并不可取 。 (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 , 普及法律知识 , 人物均为化名 , 请勿对号入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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