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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 , 8旬老人意外身亡 , 因一生未婚未育 , 身边无人 , 其远房侄子为其办理了后事 。 办完老人后事不久 , 老人侄子得知当地残联曾为老人购买了一份价值5万元的意外保险 , 随后去找保险公司理赔 , 谁知保险公司以无继承资格为由拒绝理赔 , 老人侄子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 , 无果后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
8旬老人姓徐 , 年轻时 , 在当地福利企业工作 , 生活还算过得去 , 可随着年龄的增长 , 再加上身体的残疾 , 后来无法工作 , 安身都成了问题 。 村里在了解了徐老的情况后 , 为其办理了低保和残疾人补助 , 还出钱为其购置了一些家具家电 , 来改善老人的生活 。
【浙江湖州,8旬老人意外身亡,因一生未婚未育,身边无人,其远房侄子为其办理了后事】
但是仅凭这些对于徐老来说 , 还远远不够 。 随后其远房侄子严某得知徐老的情况后 , 就主动担负起照顾徐老日常生活起居的责任 。 据悉严某家境也不富裕 , 家中的儿子也有些残疾 , 年迈的母亲也需要照顾 , 自己也曾因工伤断了两根手指 , 可即便这样 , 严某还是事无巨细、尽力照顾着徐老这位远方叔叔 。 而这一照顾就是十年 , 10年如一日地坚持 , 也让他赢得了当地村民的一致认可和肯定 。
近年来 , 徐老身体每况愈下 , 只能靠乘坐轮椅出行 。 2020年10月底的一天 , 徐老因为轮椅失控 , 翻入家门口的河中 , 溺亡 。 在查明原因后 , 严某便为老人操办了后事 , 自行承担了1.8万元丧葬开销 。
办完丧事不久 , 村委会工作人员告知严某 , 早在2020年3月 , 当地残联曾为老人购买了一份价值5万元的意外保险 , 因保险尚在有效期 , 徐老也是意外身亡 , 于是告知严某让其去领取赔偿金 。 为此 , 村里还特地为严某开了个其与徐老存在“叔侄关系”的证明!
然而 , 令他没有想到的是 , 保险公司以其与徐老不存在继承关系为由 , 拒赔了 。 事后村委会又村集体的名义出面 , 在派出所开具关系证明 , 可仍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 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 , 严某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告诉法庭 。
一般来说 , 如果保险合同中已指定了受益人 , 在被保险人死亡后 , 其人身保险金直接由受益人取得 , 而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 如果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 , 在被保险人死亡后 , 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的程序处理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 没有遗嘱、遗嘱的情况下 , 死者的遗产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继承 , 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而遗产如果没有遗嘱、遗嘱也 , 没有法定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 , 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应当注意的是 , 法定继承还有个“代为继承”这个特殊情况 , 在《民法典》实施以前 , 代位继承只限于直系亲属之间 , 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 ”
《民法典》实施后 , 代位继承不仅仅限于直系亲属之间 , 还规定了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遗产 , 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 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 ”
拿本案来说 , 如果严某是徐老的亲侄子 , 徐老又没有遗嘱、遗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 , 严某依法是可以代为继承徐老的遗产的 。 但是可惜的是严某并不是徐老的亲侄子 , 而是远房侄子 , 而在徐老又没有遗嘱、遗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 , 徐老的遗产依法应当归村委会所有 。
这也是为什么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原因所在 。
那这是不是说严某就不能继承徐老的遗产了?
其实不然 , 我国《民法典》第1131条还规定了 ,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 , 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 , 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 换句话说虽然严某不是法定继承人 ,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对徐老尽到了抚养的义务 , 这种情况下是可以酌情分得徐老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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