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和朋友吃饭将一岁儿子哄睡留在酒店房间,一小时后孩子受伤躺在停车场,女子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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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杭州 。 王女士为能和朋友单独吃饭 , 把一岁多的孩子独自留在房间内 , 一小时后发现儿子躺在停车场 , 王女士觉得是店方的责任 , 要求赔偿遭到拒绝 , 找来了调解员帮忙 。
一个多年未见的老朋友联系王女士 , 说要来王女士所在的城市 , 相约两人见一面 , 而王女士听到这个消息非常高兴 , 第二天就带着儿子赴约 。
为了让朋友住得舒适 , 王女士定了一个6楼的房间 。 朋友到来后 , 两人在房间聊天 , 多年不见有很多想说的话 , 不知不觉到了下午 , 王女士带朋友去吃当地的特色美食 。
考虑到自己一岁多的孩子非常调皮 , 如果带去的会影响两人的用餐 , 决定不带儿子去 , 就把孩子哄睡后独自放在房间 , 两人就出去吃饭了 。
由于孩子一人在房间内 , 一个多小时候后王女士吃完饭就赶回来 , 打开房门没有看到熟睡的孩子 , 在房间的每个角落寻找 , 都没有找到 , 正在王女士不知道怎么办时 , 楼下有人喊是谁的孩子受伤了 。
听到孩子 , 王女士的第一反应会不会是自己的孩子 , 于是赶紧跑到一楼的停车场 , 看到孩子的那一刻崩溃了 。
只见一个阿姨抱着自己的儿子 , 而此时的孩子不哭不闹 , 浑身是血没有气息 , 王女士来不及多想 , 赶紧把孩子送到了救治 。事后 , 王女士想不明白自己的孩子怎么会出现在停车场 。 她觉得不可能是从窗户摔下来 , 因为6楼窗户很高很窄 , 自己的儿子不可能爬得上去 。
同时她也不相信 , 一岁的的孩子自己开门走出去 , 因此她觉得是店员擅自把房门打开 , 自己孩子才走了出去 , 走到停车场被车撞的 。
为弄清楚真相 , 店方查看了监控画面 , 从画面中只有他们三人走进房间以及王女士和她朋友出来的画面 , 并没有发现房门打开过 , 也没有出现过她孩子的影子 , 店方认为孩子可能是从窗户摔下去的 。
可王女士极力否认 , 她觉得窗户那么高 , 一岁多的孩子不可能爬得上去 , 而且如果真是从窗户摔下来也不可能只是骨折这么简单 , 觉得事情没有这么简单 , 于是报了警 。
但是民警经过调查 , 并没有发现其儿子走出房间的画面 。 虽然证据显示其儿子很有可能是从窗户掉下去的 。
但是王女士还是拿出治疗缴费清单 , 费用一共是15000元 , 她觉得儿子是在店内出的事 , 店方是有责任的 , 必须承担一半的费用7500元 , 但是遭到了店家的拒绝 。
王女士儿子受伤 , 她觉得店方是有责任的 , 要求赔偿一半的费用 , 那么王女士的诉求合理吗?
王女士和孩子在店内订了房间 , 双方就是服务合同关系 , 店方有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 宾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 ,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 ,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
综上所述:作为与顾客有服务合同关系的场所 , 确实是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 但是这个义务是有限度的 , 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义务 , 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
回到本事件 , 王女士独自把孩子留在房间, 而房间内属于顾客的私人空间 , 作为店方在没有王女士的允许下 , 他们也没有义务帮忙照看孩子 , 这完全是王女士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导致的 , 店方没有过错 , 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 。
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 一定时刻注意孩子的动向 , 特别是年龄较小的孩子 , 更不应该脱离自己的视线 , 否则一到出事后果不敢想象 。
【女子和朋友吃饭将一岁儿子哄睡留在酒店房间,一小时后孩子受伤躺在停车场,女子要求赔偿】王女士为了吃饭 , 独自把一岁多孩子留在房间导致受伤 , 您觉得她要求店方赔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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