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心带她一程,凭什么罚款”贵州省毕节市,李某在上班的路上搭载一名女乘客


“我好心带她一程,凭什么罚款”贵州省毕节市,李某在上班的路上搭载一名女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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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心带她一程,凭什么罚款”贵州省毕节市,李某在上班的路上搭载一名女乘客


【“我好心带她一程,凭什么罚款”贵州省毕节市,李某在上班的路上搭载一名女乘客】“我好心带她一程 , 凭什么罚款 , 我不服!”贵州省毕节市 , 李某在上班的路上搭载一名女乘客 , 被客管局罚款一万元 。 李某不服 , 将客管局起诉至法院 , 法院判了 。
李某是一个工程队的老板 , 经常在农村做些工程 , 因此频繁往来于农村与城区之间 。

事发当天上午 , 李某驾驶车辆去农村工地 , 看到路边有一个女同志正在等车 。 他觉得自己一个人开车挺无聊的 , 于是决定带这个女同志一程 , 女同志着急走 , 就上了他的车 。 谁知道这一幕正巧被客管局单位执法人员看在眼里 , 于是开车拦停了李某的车 。 当场要求李某出示营运证 , 李某没有 。 客管局以非法营运为由 , 对李某做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 李某不服 , 拒绝在文书上签字 。 并向交通局提出复议 , 但是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

李某不服 , 于是将客管局及交通局起诉至法院 , 要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 在法庭上 , 李某十分委屈 , 并陈述了自己的观点:(一)自己是助人为乐 , 不是非法营运 。 李某表示自己并非以跑“黑车”搞非法运营为职业 , 平常去工地见到路边有小孩、老人拦车 , 会顺便带乘 。 这次的女乘客也是这样 , 既没有议价后才上车 , 也没有上车后一边讨价一边开车 , 更没有收费的事实 。 所以自己是助人为乐不是非法营运 , 不应该被处罚 。 (二)   客管局处罚的没有证据 。 李某同时认为客管局只是看到了别人上了车 , 就认为是非法营运理由太牵强 。

而且搭载的女乘客在被询问时 , 也承认没有付钱 , 没有商谈价格 , 只是说准备安装市场行情在下车后付钱 。 而这些仅仅是心理活动 , 不是客观事实 , 不能作为证据 。 综上所述 , 李某认为自己是发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 , 不是搞非法营运赚钱 , 对其处罚是违法的 。 李某还反复强调 , 如果对好人好事加以处罚 , 以后还有谁做好事呢?这个社会将会越来越冷漠 , 这与社会主义价值观严重不符 。 客管局则辩称:(一)李某没有资质非法载客 , 构成非法营运 。
李某的小型轿车在被查的路段当场不能出示有效营运证明 , 未取得从业资格 , 而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 , 构成非法营运 。 (二)对李某的处罚 , 完全正确 。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的 , 不得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 。 该条例同时规定 , 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的 , 可以暂扣车辆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车辆 。
李某的非法营运行为已违反了《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及相关规定;客管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 决定对李某罚款壹万元的行政行为完全合法 。 法院经审理认为:《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客运经营权 。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客运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 ”
区客管局具有查处非法营运车辆的法定职责 。 李某未办理城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相关证件或手续而有偿载客 , 违反相关规定 , 构成非法营运 。 且李某非法载客有现场笔录、上诉人的询问笔录、乘客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 李某称其有正当职业 , 乘客尚未支付费用的理由并不影响认定其未办理城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而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 , 客管局依据规定 , 作出对李某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是完全正确的 。 最后法院判决 , 驳回李某的起诉 。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 但是二审维持原判 。 也就是说经过一番折腾 , 李某还是没有逃脱被罚款的命运 。 大家对此案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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