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车千里行窃:盗窃价值20余万元物品只卖1.4万元!


驱车千里行窃:盗窃价值20余万元物品只卖1.4万元!


文章图片


“驱车千里 , 只为盗窃!”
浙江东阳 , 公安机关先后收到巍山镇的王先生、虎鹿镇的黄先生和邓先生报警 , 三人均称自家挖机的显示屏、电脑板被盗 , 而三台挖机的显示屏和电脑板价值20余万元 。 经警方多方排查 , 将犯罪嫌疑人陈某依、陈某国抓获归案 。
据悉 , 陈某依和陈某国称经他人指使 , 两人从贵州开着越野车专程来到浙江东阳 , 按照他人要求 , 盗取CAT-320型号的挖机电脑板 。
陈某依和陈某国到达指定的巍山镇和虎鹿镇工地 , 先用无人机进行踩点 , 锁定要盗取的挖机目标 , 并于晚上携带作案工具将三台挖机上的CAT-320型挖机的显示屏和电脑板拆卸下来 。

次日 , 陈某依和陈某国将犯罪所得交给邻县的王某 , 获得赃款1.4万元 。
目前 , 警方已经将三台挖机的电脑板等物追回 , 并将陈某依、陈某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该案在进一步侦办中 。
1、有网友表示 , 现在盗窃都得先接订单踩点再盗窃了 , 整个过程跟演电影似得 。
2、还有网友则很惊讶 , 盗窃都用上无人机了 , 有这技术干啥不行 , 非要跑千里之外偷东西 。
一、那么 , 本案中陈某依和陈某国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也就是说 , 陈某依和陈某国盗窃三台挖机电脑板、显示屏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 , 根据挖机电脑板的实际价格便可对两人定罪量刑 。
二、本案中 , 指使陈某国、陈某依的人构成盗窃罪吗?
显而易见 , 指使的人也构成盗窃罪 。 指使他人犯罪也就是刑法上所说的教唆他人犯罪 。 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 , 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 。 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 , 所以指使陈某国、陈某依的人也构成盗窃罪 。

三、购买赃物的王某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王某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根据《刑法》第312条规定 ,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驱车千里行窃:盗窃价值20余万元物品只卖1.4万元!】本案中 , 陈某国两人按照指示将盗窃得来的挖机电脑主板交到邻县的王某手中 , 可见整个犯罪过程是有一个完整的犯罪流程 。 即便王某是偶然收到赃物 , 但面对价值较高的电脑主板应当问清楚来源是否为犯罪所得 , 并进行登记 , 但王某并没有做相应的收购登记手续 , 而是直接以低价获取 , 明显是收购犯罪所得 , 故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