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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跟我上山 , 不就是愿意发生关系吗?”四川 , 一男子心情不好深夜约网友深夜到山上见面 , 期间两人发生关系 。 事后女方报警声称自己被强J 。
陈某与曾某(均为化名)是通过软件添加的好友 , 两人偶然也会聊回天 , 两人并没有见过面 , 对彼此的情况也不熟悉 。
事发当天晚上 , 陈某心情很不好 , 又喝了很多酒 , 就想找个人陪一陪自己 , 他就向想起了曾某 , 于是通过微信给曾某发了一条信息 , 以自己不开心 , 寻求安慰为由将曾某约出来见面 , 曾某没有拒绝 。 陈某开车接到曾某就把车开到山上 , 期间两人在山顶水塔旁的一处平地上了发生了关系 。 次日早上 , 陈某在营山县与曾某丈夫陆某(化名)谈判时被警察当场抓住 。 后被控告强奸罪提起了公诉 。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 陈某违背妇女意志 ,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 而且陈某有犯罪案底 , 应该从重处罚 。 陈某被判处了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 对此 , 陈某对判决不满 , 并提出了上诉 。
在二审庭审中 , 陈某认为他没有对曾某使用暴力 , 一审法院排除了暴力 , 并且基于主观判断 , 他的行为与曾某的意愿不符 。
期间 , 自己与曾某玩耍时 , 有抚摸、拥抱、亲吻等动作 , 都是游戏发展的一部分 , 不能被视为违背女性意愿 。 在被捕期间 , 自己被其丈夫雇佣的社会人员殴打 , 随后受到审讯 , 其供认是由于恐惧所致 , 不能作为最 后的证据 。
同时 , 何某的辩护律师表示 , 陈某并没有对曾某使用过暴力 , 而在一审判决中也没有明确陈某使用过的暴力手段 。
陈某被捕时遭到曾某丈夫的毒打 , 随后受到讯问 , 其证词是否可信 , 不能构成犯罪依据 。 另外警方、检察院和法院也没有追究陈某 。
【四川,一男子心情不好深夜约网友深夜到山上见面】二审判决审理后认为 , 暴力手段通常指以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手段 , 以威胁受害人的生命和人身自由 , 使被害人无力抵抗 。
曾某供述 , 两人在车上聊天 , 陈某突然一把将其抱住 , 将其按在副驾驶位置 , 其用力将其推开 , 并奋力反抗 。 随后陈某将其从车内拖出 , 按在地上 , 并强行脱下其裤子 , 其哭喊求饶 , 但陈某仍然不顾其意愿 , 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
而陈某曾多次表示 , 在主动接吻曾某之后 , 就将曾某按倒在地 , 曾某奋力将其推开 , 未成功 , 曾某开车门就将其推出车外 。 随后 , 陈某将曾某摁在地上 , 曾某用手反抗 , 但没能将其推开 , 其将曾某的裤子扒了下来 , 并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
根据以上证据 , 二审法院认为 , 陈某所使用的暴力行为具有客观合理性 。 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所实施的暴力 , 只要是以上所述的普遍暴力或相似的暴力 , 均可被认为是实施了暴力 。 所以 , 陈某并未对曾某采取任何法律规定的暴力手段的上诉和辩护不能成立 。
如上所述 , 陈某不仅是在实施暴力行为 , 更是在犯罪现场处于偏僻的山区 , 通过精神强制手段 , 使其丧失了反抗的意志和反抗能力 。
根据两人的供述 , 曾某在案发后立即向其丈夫报告此事 , 因此 , 陈某的行为违背了曾某的意志 。
因此 , 二人关于通奸之诉及辩护皆无事实依据 , 不予采纳 。
二审法庭认为 , 陈某表示在被逮捕前 , 曾被曾某的丈夫雇来殴打陈某 , 至今仅有陈某一年之词 , 但陈某的体检报告表明陈某确实受伤 。 即使陈某在被逮捕前遭到了暴力攻击 , 但与他被逮捕后的供述之间的关系并不大 。
所以 , 在陈某被殴打后 , 陈某的供词是否可信 , 其上诉及辩解均与本案无关 , 不予采纳 。
陈某在被逮捕前是否受到了受害人的毒打 , 这与他的罪行的性质、处罚的处罚没有关系 , 因而无需追究其责任 。
最终 , 二审法院判决陈某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适当 , 驳回其上诉 , 维持原判 。
据网民表示 , 曾某自己有家庭 , 还在深夜答应与陈某外出 , 其实可能自己有那个意思 , 故陈某不构成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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